市民李颖仪:我女儿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过18周岁生日那天,在庆祝生日时我母亲包了5000元红包给她,我女儿拿到钱后,当日就用了4000多元在手机店买了购买一部“水果4”手机。我觉得女儿如此消费不妥,便在女儿生日当天就到该手机店要求退还手机,但该店销售经理却告诉我说,我女儿已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况且产品没有问题,所以就不能退换。我要求退换手机合理吗?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年满18岁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可以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作出的民事行为均可由其自行承担。李颖仪的女儿已经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用自己获得的红包去购买手机,这种消费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李颖仪认为消费不妥,这只是一种合理性的理解,但却与法律规定不符。因此,只要手机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李颖仪是无权要求退换手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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