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肖白朗:我邻居家的小孩赵曼熊是12周岁的中学生,赵的父亲给他买了一辆自行车,赵因缺零花钱,和我定,将自行车卖给我,分两次付款,共1000元。第一次付款后允许我一段时间,第二次付款时完全交割自行车。我二次付款后赵却不愿意交付自行车,我即向赵父索要自行车,赵父不同意卖车,但因我王已经骑了一段时间,故只愿退还一半500元。我和赵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肖白朗与赵曼熊口头约定的自行车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赵曼熊年仅12岁,属于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自行车系赵父购买的,价值较大,且赵父购买自行车的意图显然仅是给孩子自己骑的。赵曼熊与肖白朗约定出售自行车,只有经过赵曼熊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而赵父不同意卖车,所以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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