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陈某与刘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新塘海伦堡一套二手房售予陈某,总价为85万元。之后陈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首期款约定于递件当天支付,其他款项按揭。陈某支付定金后,由于银行系统的问题导致办理按揭手续延迟了两个月,由于此时房屋已经涨价至120余万元,刘某不想卖,便以陈某违约为由不履行合同。
陈某经过多次交涉无效后,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陈某过户,陈某向刘某支付剩余的八十万元余款。
罗学源律师接受委托后,准备材料向法院起诉,并且申请办理按揭的银行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延迟办理按揭手续的过错不在于陈某。庭审中,刘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且没收陈某的定金。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罗学源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原告已经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没有任何违约之处;2、原告延迟办理按揭手续是客观原因导致的,并非原告的主观过错,况且合同中也并无约定办理好手续的期限;3、被告不履行合同的真正原因在于获得更大的利益,已经违约了诚信原则;4、被告已经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湖南省信用社出具的两份证明说明了是由于银行的计算机错误导致原告办理不了贷款手续,并非原告主观上不提供办理按揭手续的材料,原告不存在主观过错,事后原告亦采取积极措施处理,现申请按揭贷款的障碍已经消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遂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八十万元,驳回被告的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