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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负伤单位不管,法院支持工伤英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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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近日,增城市人民法院对见义勇为英雄郭某的工伤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某村委会向郭某支付工伤待遇共十万六千余元。

郭某2005年受聘于增城市某村委村任治安队长,工作职责为维持村里的治安工作,年薪一万五千元。2007年,因追堵犯罪嫌疑人跌伤,受伤后被送至东莞市石碣医院治疗,后又转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武警广东总队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323天,花去医疗费达十五万余元,均由被告村委会支付了。事情发生后,当地政府、派出所、村委对郭某的行为给予充分肯定和表彰。郭某获得了“见义勇为”证书。被告于2007年召开村委会会议,形成纪要,肯定原告的行为。但会后被告未向劳动部门申请对原告进行工伤认定。原告治疗出院后,经评定为四级伤残(后经法院委托评定为六级)。但后来被告不愿意再为原告支付医疗费,也不愿再支付工伤待遇。原告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委对原告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郭某随即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代理其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按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工伤待遇。

被告村委会答辩称,被告支付了医疗费,原告的请求得不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证明此问题并不存在争议;村委会纪要不是认定原告工伤的依据,原告未经过工伤认定程序,不是工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

增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郭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伤。村委会没有为郭某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保护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承担郭某的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被告村委会向原告郭某支付工伤待遇十万六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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