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法院对杨某诉平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向杨某赔偿保险金205759元。
杨某驾驶车辆在某高速公路上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将正在清扫路面的保洁员徐某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的车辆也遭受到严重损坏。当地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与陈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随后杨某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的罗学源律师全权处理该交通事故案件。经过协商,杨某共向徐某家属赔偿了二十四万元整(包括杨某自愿给付死者家属的三万元)。
由于杨某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险、商业第三者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事发时在保险期间。杨某向徐某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不能确认杨某已经向死者家属赔付了款项,杨某材料不够为由拒绝理赔。
杨某遂继续委托罗学源律师代理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其已经先行赔偿的人身损害保险金,以及车辆损失保险金共二十二万元。
增城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构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法律规定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履行了赔偿的义务,另外原告的车辆受损,均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拒绝理由不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