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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人今阴阳相隔,为房而亡家属索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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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增城市人民法院对肖某一家诉胡某债权纠纷一案经过审理后,判决胡某向肖某一家返还肖某支付的房屋首期款七万元及利息。

肖某与胡某原系一对婚外情人,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投资十一万余元按揭了一套房子,肖某支付了七万余元,胡某支付了四万余元,房屋登记为胡某的名字。后两人产生矛盾,肖某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为肖某的名字,胡某不从。两人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生冲突,胡某叫来其原先的男友徐某,徐某将肖某杀害后两人潜逃。

后两人被抓获,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胡某以窝藏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涉案房屋由于拖欠银行按揭曾被银行起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房屋。胡某出狱后,将房屋转让他人,他人为胡某交纳了银行贷款,银行申请将房屋予以解封。

肖某家属得知消息后,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全权代理本案。罗学源律师接受本案后,代理肖某一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返还肖某之前支付的房屋首期款七万余元。为确保案件能得到执行,罗学源律师迅速申请法院再次将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赶在胡某将房屋过户给他人之前查封了该房。

庭审时,被告代理人提出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将房屋的总价值去除一切支出的费用后再按比例由两人分割,如此计算肖某一家仅能得到两万余元。

罗学源律师反驳对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系以登记为主,现房屋登记为胡某,说明房屋的产权属于胡某,肖某对房屋不享有产权。但肖某出资七万余元,系为胡某投资房屋的债权,债权是不受房屋升贬值的影响,即不论胡某该房是升值贬值,也不论胡某花去多少费用,胡某均对肖某负有七万余元的债务,这笔债务是固定的,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判决胡某向肖某一家返还七万余元的购房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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