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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车丢了,赔我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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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黄昏中的“酒楼一条街”,车水马龙人流如织,家家酒店霓虹闪烁,门庭若市。

一辆崭新的白色本田轿车缓缓地滑停在一家名为“山野酒店”的门口,酒店保安指引着司机将车停靠到酒店停车场的最外边。保安殷勤地帮助拉开车门,阿灿和朋友们从车上下来,保安随即递上了一张卡,客气地告知阿灿酒店的停车场是要按停车时间收费的,先停车后收费,如消费超要阿灿保存好停车卡。阿灿接过卡后也没说什么,提起包便和朋友进了酒店。

一番觥筹交错后,阿灿和朋友都有些醉意了。大家谈笑风生,走出酒店来。来到停车位置后,却发现车子已经没了踪影。阿灿心中一愣,酒也吓醒了一大半。忍不住大叫了一声:“我的车呢?”朋友们一见这情形,也都目瞪口呆。阿灿冷静下来后,赶紧拨打110报警。朋友们则在四周到处寻找。

警察对守车的保安进行了一番询问,保安说他在一边和另一保安说话,没注意到车被盗的事。

阿灿心里好懊恼,花了二十多万元买回来的新车还不到两个月,为吃这顿饭就给盗了。虽然公安立了案,但阿灿心里没个底,不知公安到底能不能破案,将车追回来。于是他与酒店交涉,要求酒店赔偿他的车款,双方可以立个协议,如果以后公安破了案,他可以将车款退回给酒店。酒店辩解说,酒店开张十多年了,车辆被盗的事还是第一次发生,车辆被盗的原因肯定是阿灿未将车辆锁好,给了窍贼方便。阿灿自己有责任,不能把责任推到酒店,不过酒店为表示歉意,可以将当天晚上阿灿消费的饭钱及车辆的保管费全额退还给阿灿。对于这个方案,阿灿当然不答应。

后来阿灿又和朋友找过酒店老板几次,但每次酒店方面都还是那一个腔调,坚决不同意赔偿阿灿的车款。

时间就这样悄悄地流逝,不知不觉已经过了近一年了。阿灿跑公安机关和酒店不知跑多少次了。因为掌握的线索实在太少,公安机关对这桩车辆失窍案很是棘手。和酒店交涉,酒店又是一味地推诿。阿灿和朋友一提起这事就懊恼。

在一次朋友的宴会上,阿灿喝了点酒,又和朋友提起这件伤心事。来参加朋友宴会的人员中,恰巧有一位律师和他共一桌,他详细地询问了阿灿这件事的前前后后。这位律师给他分析说,阿灿将车停放在酒店,酒店也说过停车要收费的。虽然酒店尚未收取阿灿的保管费,但双方之间已经构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酒店的员工没有认真履行好保管职责,酒店在这件事中是有责任的,酒店是要赔偿的。阿灿可以以保管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酒店赔偿车辆款项。阿灿听了这位律师的一番讲解后,不觉眼前一亮,心里顿时豁然开朗。

第二天,阿灿便来到这位律师所在的事务所里,聘请律师代理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被盗车辆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不宜迟,律师很快就把各种诉讼材料准备齐全,以酒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酒店辩解说,原告将车停放在酒店停车场,自己不锁好,是负有责任的。现在车辆被盗,原告应当等公安机关破案后,由盗车人负责赔偿。酒店愿意两倍返还原告当天消费的饭钱及未收的保管费,不同意赔偿被盗车辆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阿灿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酒店与阿灿双方之间构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由于酒店保管不善,致使阿灿的车辆被盗,酒店应当负责赔偿。

领到判决书后,阿灿笑了。奔波了一年后,法律终于给了他一个说法。他仿佛又看见自己驾驶着车辆,和朋友在高速公路上惬意地风驰电掣般兜风……

 

罗学源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是指寄存人将保管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财物不善,予以赔偿也是有条件的,只有满足下面两个条件受害人才能要求赔偿:第一种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交纳了保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第二种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如果保管人有证据证明其没有重大过错,那么保管人不负责赔偿。

阿灿将车停放在酒店,酒店收取了阿灿的保管费用。双方已经构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在双方对合同内容以口头约定后,酒店就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阿灿负有交纳保管费用的义务。虽然酒店实行先停车后收费制度,尚未收取阿灿的保管费用,但不影响双方之间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双方仍然要履行合同义务。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就本案而言,阿灿在酒店作为一个消费者进行了消费,酒店给阿灿提供了服务。因此,阿灿与酒店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阿灿是因为在酒店接受服务才将车停放在酒店的停车场的。阿灿的车被盗,财产受到了损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保管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行为,接受了别人的委托,就要尽职尽责地保管好他人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了他人财物的损失,就有可能会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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