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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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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审判长: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的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构成了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应当赔偿保险金

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双方已经构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的人身损害损失应当由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里赔偿11.1万元,剩余由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原告车辆受损,基于车辆损失险,被告应当按条款规定赔偿车辆损失。

二、徐新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且赔偿款已经全额支付,各方均无任何异议

被告认为徐新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徐新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就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原告作为相对方,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如下:

1、徐扬、徐新系死者的儿子,与另两名继承人徐运凤、廖发娣系祖孙、母子关系,各方是共同生活在一起,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作为相对人的原告方,完全可以相信徐新是有代理权的。且33的现场,徐新针对赔偿协议中的每一项内容均用电话向其母亲廖发娣、大哥徐扬征询意见,更有其亲戚徐昌华现场见证,并作为见证人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名。

2、事故发生后,自始至终均是由徐扬、徐新办理,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中可看出,包括蔡运凤、廖发娣的户籍资料均是由徐新交至交警处,材料中均有徐新的签名。

3、赔偿款中已经包含了死者母亲蔡运凤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6546元、各继承人应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而且原告方给付了24万元,还高于调解书中计算的应由原告按责任赔偿的金额,没有损害另两名继承人任何合法利益。

4、两名继承人中,蔡运凤86岁,廖发娣67岁,均系文盲,不会写字,无法签订文书。而且两人住在龙南县关西镇关东村的山沟沟里,要先从大山里出来到关西镇上再转车到龙南县城,然后搭车前往相距一百多公里的事故处理地-----信丰县交警大队。两人如此高龄,身体无法接受,这也是当时我方要求另两名继承人到场签名,但徐新和交警均一再强调两人无法前来的原因。

5、事故发生后,家属(包括廖发娣)每天均打电话给交警队葛超俊警官质问我方为什么不尽快协商。但协议签订完,赔偿款于33到位后,另两名继承人再也未与交警或我方有过任何联系,对赔偿款再未提出任何异议。

6、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五支队第四大队的民警刘华、葛超俊对协议签订、赔偿款支付进行了全程主持和监督,事故调解书、赔偿协议、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徐新签收的收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文书均为同一天(33)出具。作为国家机关的交警部门全程进行了监督,是完全可以保证赔偿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

综上所述,徐扬已经授权徐新代理,另两名继承人因是文盲不会写字无法书面授权,也无法前来现场,但徐新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其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且我方已经全部履行。

由于另一名责任人陈继勇的车辆未购买强制保险,因此应当由被告先在强制保险里支付赔偿款,再由两名责任人按各自的责任赔偿。原告委托罗学源律师向户名为黄翠珍的帐户打入23万元,这是徐新在《赔偿协议》中明确指定了的,再加上事故发生时交纳在交警处的一万元,原告共向受害人家属赔付了24万元整,从调解书与徐新出具的收条上完全可以反映出来。

三、受害人徐显亮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原告已向法院提交了《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荣誉证书及询问笔录》等证据,均可证明受害人在江西联兴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了两年多。该公司总部于赣州市内,但赣定高速路段的养护队位于信丰县市区处理事故的交警大队院内,邻近高速公路信丰出口。徐显亮随时均要上路养护,公司为员工提供居住的宿舍也位于大院内。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云南省高院的批复中可知,徐显亮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交警队计算的赔偿款均系根据江西省目前合法有效的统计数据,按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

虽然由原告支付的1000元医疗费未在调解书里体现,但因为调解书所表述的均为应当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的款项,医疗费已经是原先实际支付完毕的,因此并无必要体现在调解书里。但该医疗费确实是抢救徐显亮时由原告支付的,应当由被告在机动车强制保险一万元医疗费里予以赔偿。

四、原告车辆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被告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应当先扣除对方应支付的2000元,再按条款执行。我方认为,如果按照交通事故案由来处理,应当这样计算。但我方现在是基于购买了被告的车辆损失险,以保险合同关系来要求被告赔偿的,因此不应当扣除2000元。

排障费、拖车费均系施救费用,痕鉴费系由车辆发生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均应当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里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恳请采纳。

 

                                    代理人:

 

                                    00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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