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胡某盗窃他人QQ骗取林某三万元钱财的案件,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胡某3日内返还。
2009年11月,林某与客户黄某在QQ上洽谈生意时,黄某要求林某帮他汇三万元货款给他的供应商。由于林某与黄某建立了良好的生意关系,林某未加多想便将三万元汇往了黄某指定的帐户里。汇款后,林某通过电话与黄某核实,方知与林某在QQ上洽谈业务的人并不是黄某,黄某并没有叫林某汇款,黄某的QQ账号被他人盗用,这下林某方知上当受骗。于是立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查实了收款账户的开户人是胡某,林某汇去的三万元款项,已经被提取了一万元。派出所遂把剩余的两万元冻结,但派出所告知林某,由于无法抓获盗窃QQ号码的人,无法为林某取回款项,建议林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林某找到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商讨如何追回款项。罗律师分析后认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胡某以欺诈的行为侵占林某的款项,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应当是在广州荔湾区,因此可以向荔湾区法院起诉。
后法院将案由定为不当得利,胡某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被胡某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林某的汇款,并事实上造成了林某损失,因此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将不当利益返还林某,遂判决胡某在三万内向原告林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