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艳。
上诉人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9年X月X日作出的(2009)云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请求:
撤销(2009)云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所写的借条合法有效,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上诉人的证据未能证实与借款属于中介费的事实和二者之间存在关联性。因此,判令上诉人清偿被上诉人三万元借款。上诉人对此不服,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不能光看是否有借条,而应查明事实的前因后果,整体考虑,从而确定事件的性质。
认定双方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一要看是否有借条之类的书面材料,二要看是否有借贷的事实。对于借贷关系的案件不仅看是否有借据,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还应查明资金的来源、资金的用途等事实。借据只是表面的,是否有借贷的事实才是最重要的,如果仅有借贷的表面证据却没有借贷的事实,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
上诉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加上和上诉人是堂兄弟的关系,在被上诉人及彭X龙居间介绍砍林木,要求支付中介费的情况下出具了借条,虽然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但人民法院应当对整案调查清楚,不能仅仅迷惑于一张借据而作出脱离于事实的判决。
上诉人向贵院提交了广东省高院网站上一个茂名中院的案例,该案例打破了单纯审查借据的惯常思维,而从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查起,结果推翻了借条的效力,否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彭X龙的通话记录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完整的反映事实
上诉人对本案中的关键证据通话记录作如下分析:
1、一审判决中认定,被上诉人对其自己与上诉人的通话内容是认可的。被上诉人的通话中虽然没有直接讲出这三万元是中介费的话来,但从中还是可以发现蛛丝马迹,从而得出三万元借款是虚假的结论来的。
①、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介绍了上诉人去砍树:“我知道你要砍树,既然我们介绍你,这是说老实话”。后面被上诉人还讲了大段的关于林业站要三万元钱的事。这就说明,一审判决中被上诉人称不知道上诉人与彭X龙砍树的话是在撒谎。
②、一提到条子上那3万元钱就含糊其词。如果是真实的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对方把借的钱归还,而不用扯这么多其他的事。可在通话中,上诉人多次提到条子上的三万元钱的时候,被上诉人从来没讲过关于借钱的事情,却都是闪烁其词,不敢正面回答,因为被上诉人通话中知道了“二毛说的你们用电话录了音”。如⑴、“坤:就条子上的3万元钱?艳:嗯,其它的我当哥哥的也不想过余提这些事情,越提我们弟兄本身己深沉了(感情不好了),可能更回深沉了” ;⑵、“坤:当时中介费谈的是5万,然后给了2万,剩下3万打的条子?艳:找不到(不知道),你、找不到(不知道)”⑶、“坤:我要算帐,我怎么给你们钱,是不是就只有这3万元了?艳:中介费、开消费那些事情你们还没搞清楚,嗯,也不必要。。。。,你把这3万给了我也不再追究你那中介费和用费了,这事我现不追究这事情,我也只有这么说。
③、被上诉人在通话中自己也认为是欠钱,而不是借钱。如⑴、“坤:欠你多少钱?艳:你那欠条是多少?坤:是3万元吧。艳:嗯。、⑵、“艳:我们不说莫子了(别的了),这个打的、这个欠条3万块钱给了,是彭X龙昨晚给你回的话怎么说的:我们再也不追究其它的了,起诉费我们自己负责。注意:这里被上诉人两次说的都是“欠条”,而不是“借条”。
④、“坤:我那用人不当,你搞都没搞定,你说还要拿多少钱?艳:你拿不拿呢?管它多少钱,你用电话记录,追究这些事可以,这么的我俩兄弟没得说场,该给我的钱给了你要告奉陪你,就是这么多,我们到广州等到搞”。这话说明,被上诉人是不顾兄弟情谊,而且对给钱的性质不管理由,必须先给了钱再追究其他的事。
2、被上诉人与彭X龙是利益共同体,虽然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与彭X龙的对话,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通话中可以证明三人的通话是紧密联系的,彭X龙的通话道出了实情。
①、“我们不说莫子了(别的了),这个打的、这个欠条3万元钱给了,是彭玉龙昨晚给你回的话怎么说的:我们再也不追究其它的了,起诉费我们自己负责”。这里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彭X龙是利益共同体,只要给了这3万元钱,他两个人就按昨晚彭X龙回的话不再追究了,起诉费也由他两个人承担。可以看出,虽然借条上是写着欠刘X艳的钱,但实际上被上诉人如果得到这三万元钱是与彭X龙两人共沾利益的,这次起诉也完全是被上诉人与彭X龙两人共同操作的。
②、“坤:这样的,我先给守艳个电话,你们把诉撤了。龙:撤诉打个电话就行了,通知我们过个把星期要到广州开庭,你要求到广州开庭就弄到广州白云区法院去了”。这里也充分证明,起诉是被上诉人与彭X龙两人共同操作的,彭X龙打个电话都可以撤诉。
③、“坤:没这么快,我给守艳电话看这个钱是怎么给法,是你俩一人一半还是。。。。龙:守坤,你打守艳电话这个时候他是百分百不接”。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的过程中,之前是上诉人与彭X龙通话,由于彭X龙说打刘X艳电话他不会接,后来上诉人再打彭X龙电话与刘X艳通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讲完,彭X龙就拿过电话来接(见录音后面大段),而且上诉人打的电话号码也是彭X龙的,开始是彭X龙接的(“坤:X艳呢。龙:喔,你跟X艳说(把电话给刘X艳)。接着:艳:有什么事?坤:是X艳呀,我是X坤,你把我告了”)这说明被上诉人与彭X龙是在一起的,两人是一个完整的利益共同体,两人的通话也是与砍山林的事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也就间接的证明了上诉人与彭X龙40分钟之前那大段的讲话是真实的。
3、彭X龙的通话对整个事件讲述得非常清楚。“坤:欠你们多少钱?龙:你打的条子是3万。坤:打条子3万,应该还要给多少钱?龙:给三万元就行了。坤:给你们,当时中介费几万?龙:中介费5万。坤:给你们给了2万元。龙:嗯”。这段话对这三万元条子的性质是讲得非常明白清楚了。就是五万元钱中介费给了2万,剩余3万以借条的形式写的。
4、刘X艳的讲话与彭X龙的讲话是相互吻合的。刘X艳讲话:“坤:曾X红,我走后曾X红又给你拿了1万块钱,是不是?艳:那是他给的是用费”。彭玉龙讲话:“我走后让曾X红又给刘X艳给了一万,是吧?龙:他刘X艳直接给村里面了,(发誓没撒谎)分钱没落”。这说明两人在介绍上诉人承包山林的事件中是共同完成,共同操作,共沾利益的。
5、机票可以证明上诉人没有借钱的必要。上诉人2007年12月3日给被上诉人打的借条,12月4日便从重庆江北机场乘飞机回广州。上诉人与曾X红交给村委会的18万元都是用卡从老家的几家银行提取出来的,这就击破了被上诉人称上诉人由于无法在家乡的商业银行取出的谎言。
6、上诉人已经申请曾X红出庭作证了,曾X红是与上诉人参与买山林的人,上诉人书写借条时他在场,他对整个事情是一清二楚的。
三、双方的居间合同未成立,被上诉人不得要求报酬
《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由上述第二点的论述可知,本案形式上是借贷关系,但实际双方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由于被上诉人及彭X龙所居间介绍的林木无法砍伐,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诉人不但不应再支付借条上所写的剩余三万元,而且被上诉人和彭X龙之前拿走的两万元都应当返还给上诉人。
综上所述,由于上诉人一时的书写错误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只有借贷的形式,而确实没有借贷的实质内容,双方的借贷关系是不成立的,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一0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