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某锅炉公司与本市某建材厂2007年签订定货合同,约定锅炉公司向建材厂出售锅炉一台,价款618000元,后支付了48万,仍欠138000元。后建材厂以锅炉质量有问题为由不付余款。锅炉公司委托本律师起诉建材厂及合伙人。建材厂委托律师提起反诉,称不但不应支付剩余货款,锅炉厂还应赔付损失153万元。该案经过近两年的诉讼,两次开庭。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我方的请求,驳回被告方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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