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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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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尊敬的法庭: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某的委托,指定罗学源律师担任被告人蔡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人,本律师经过查阅案卷,会见其本人,并且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蔡某并非直接将三台赃车销售给“阿佬”,而只是起居中介绍的作用,是一种介绍买卖的行为。

被告人蔡某共涉及了三台车的犯罪,但蔡某并非如起诉书中所述从肖某手中将车买过来直接销赃,而是为肖某找到买家后,蔡某从中赚取一点介绍费。蔡某并没有先付钱给肖某,而是由肖某将赃车定好价后,蔡某再帮助寻找买家。几辆赃车也是由肖伏苟自己将车开去交予阿佬的,事后由阿佬给予蔡某几千元介绍费。蔡某这样的行为只是起居间介绍的作用,相对来说犯罪的情节要比自己直接销赃更为轻微。

1、介绍买卖比直接销赃的非法所得要少。介绍买卖的人主观上只是想赚取一点介绍费,这个费用是由买家或卖家给的,介绍人自己无法掌控。如本案中蔡某一台车获取的介绍费仅为车辆销售价格的10%左右,是由买家阿佬给的。而直接销赃的价格权完全掌控在销赃人手中,销赃人赚取的差价可以很高,如本案一台价值三四十万的豪华车,肖某仅卖4万元,蔡某如果自己直接销售,他以七八万元甚至更高出手也是完全可能销售出去的,这样所赚取的非法所得比介绍费高得多。

2、介绍买卖的人比直接销赃的人主观恶性较小。介绍买卖的人虽然也想赚钱,但由于他并没有直接参与,他没有付出任何成本,销赃是否成功与他的关系不大;而如果直接销赃的人由于自己付出了成本购买车辆,为捞回成本及赚取最大的非法利益,主观上会极力去追求将赃车销售出去。因此,介绍买卖的人比直接销赃的人主观恶性更小。

二、本罪应当考虑被告人本人犯罪的情节和实际所得来量刑,而不应当受上游犯罪情节与赃物价值的牵连

被告人肖某将盗窃的三台车低价销售给他人,总价值584110元,三台车的损失是由处于上游的肖某犯罪造成的。而蔡某是处于下游犯罪的,他所获得的报酬仅有九千元。而且,蔡某和肖某并非事先预谋,共同作案,肖某的犯罪和蔡某的犯罪都是单独完成的。肖某将车辆盗窃完成后,蔡某才参与后续的行为。蔡某涉嫌的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罪名的概念上也可知,既然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那就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所得的金额这个因素。因此,蔡某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恳请量刑时考虑蔡某上述情况,不应只考虑被盗车辆的价值,而更应当考虑其本人的犯罪情节和犯罪所得。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蔡某被抓获后,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口供自始至终均比较稳定,在监仓里经过学习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观上非常后悔,觉得愧对了社会,愧对了家属。因此,恳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及其家属均愿意退出犯罪所得

被告人蔡某实际获得九千元非法所得,其本人及家属均愿意将该款退出,恳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蔡某虽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犯罪的性质是介绍买卖,情节相对买卖赃物来说更轻微,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并且他愿意退出非法所得,认罪态度又好,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蔡某酌情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罗学源

 

                                 00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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