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工贸公司与增城市黎某经营的汽车用品厂自2008年1月起有业务往来,北京公司向加工厂支付了材料款250000元,汽车用品厂订购了部分材料款后,剩余66611元材料款未用完。用品厂向北京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但一直不予付款。北京公司慕名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经过调查后发现该汽车用品厂经营者并非黎某,而是郭某,并且是个体工商户的性质。本律师遂以郭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后又追加黎某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两人连带清偿欠款。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郭某虽辩称其非经营者,但没有证据证实,遂判令两人连带清偿北京公司66611元欠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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