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决丘某、陈某死刑,丘某某,郭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何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9年2月初,丘某在郭某的出租屋内,丘某提议绑架他人勒索钱财,郭某表示同意,并提议将增城市经营挖土机配件的老板黄某作为绑架索的对象。2月9日,丘某、陈某、郭某在丘某某的出租屋内密谋绑架,并定做了关押人质的铁笼。
2月12日上午,郭某打电话给黄某,并约定第二天见面。次日,郭某将被害人黄某、陈某诱骗到上述地点,丘某、陈某各持一支非制式枪支威胁并控制住黄某、陈某,四被告人用毛巾堵嘴、封箱胶布封皮、约束带和封箱胶布捆绑二被害人双手双脚,抢得人民币2000元、诺基亚牌手机两台、汽车一辆,又将二被害人背对背关入铁笼内,用铁丝将二被害人手脚固定在铁笼上,并封上铁门,抬上面包车。
四人将面包车驶往一偏远山村,陈某向黄某家属勒索100万元赎金。四个被告人因担心被害人家属报警,看守人质麻烦,随后将装着被害人的铁笼推入鱼塘,致使两被害人溺水而亡。后被告人均被抓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绑架罪对上述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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