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合伙纠纷作出判决,终止原被告双方的合伙关系,合伙企业财产由原被告各享有50%的份额,所欠外债由双方共同清偿,被告给付原告八千余元现金。
2008年5月1日,被告陈某与原告蔡某合伙投资,成立了一家以陈某的名义作为经营者的建材厂。但双方合伙经营到2010年3月份时由于双方产生纠纷,无法再经营下去,建材厂随之停止经营。
蔡某认为双方已经丧失了信任,无法再经营下去了,便聘请了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的罗学源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合同》,原告退伙,原告分配合伙财产约90万元,具体金额以评估价格、审计结果为准。
被告辩称,双方合伙经营的建材厂,由于原告了厂里应当支付给中介的3220元钱,至今仍未支付给中介,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伙下去。被告同意终止合伙协议,但认为原告无权拍卖属于我的财产。
法院受理案件后,如集双方进行了结算,对双方从2009年9月26日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重新结算,并签订了《确认书》。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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