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他人成立一家服装公司,因经济纠纷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人委托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本律师经过会见后认为,服装有限公司系一个有限公司,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为曹某,周某仅为一名股东而己。公司组织形式是个合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周某仅是个投资者,在公司他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管财务,而且服装公司开办开始就处于亏损状态,曹某虽不断投资,最终还是无法经营下去。公司虽然拖欠了三个债权人债务,但周某并没有获利,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公司以及周某个人也没有《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况且,债权人均己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支持了其请求。因此,债权人与服装公司的纠纷纯属经济纠纷。退一步讲,假设有合同诈骗的行为,直接责任人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周某只是负责业务和生产,也根本与合同诈骗没有关系。
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即将到期时,本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律师建议书,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认真审查,对周某的逮捕申请不予批准。最终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对周某的逮捕申请未予批准,周某遂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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