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同骗保事件一样,凡是有利益的地方,总是有人挖空心思地去捞取。本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是用来约束用人单位的,却成为一些人获取不义之财的缺口,而且做的很巧妙。
上星期有家用人单位向我讲述了这么一个案件,一个签订了两年合同平日表现还不错的劳动者在刚满一年后的第二天突然辞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以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当用人单位在仲裁庭上拿出劳动合同时,他一口否认,称合同是用人单位伪造的,他从未在合同上签过字。后经笔迹鉴定,字确实不是他签的,于是仲裁庭裁决劳动者胜诉。
我向用人单位询问了“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他们吞吞吐吐的说是拿了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让劳动者签名,并告诉劳动者只需签名即可,其他空白的地方不要填。他们记得其他劳动者都是当场签了字,而这位申请仲裁的劳动者拿了合同后没有马上签,说是要打个电话问一下家人。大约过了一个小时他才把“签”了他姓名的合同交了上来。
听完用人单位的叙述,我首先指出了他们要求劳动者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签字的错误作法,同时分析很可能是这位劳动者故意让他人冒充他的姓名签了字,用人单位没有把关而造成现在这种情况。但分析归分析,咱没有证据证明事实的真相啊。
在此提请用人单位注意,一是劳动合同一定要当面签字;二是要另外制作一份劳动合同签收表;三是对于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签合同的劳动者一定要在用工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
同时也提醒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如果事后有证据证明是故意为之,则构成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