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为依据,通过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的规定,决定了律师这个职业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既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但又受国家机关的管理;既不同于社会自由执业人员,但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又相对比较自由。律师这种职业的特殊性,使得社会上对律师的评价毁誉参半,也使律师的执业活动既有一定的自由度,又受到诸多的限制与约束。为使律师在推动我市法制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迫切需要政府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多开绿灯,大力支持律师的执业活动。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实际,就我市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阐述一下,然后结合本市律师实际情况论述希望得到政府哪些方面的帮助与服务。
一、我市律师在执业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1、我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①、公安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比较繁琐,有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会见犯罪嫌疑人。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我市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至今仍实行批准制,律师去增城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仍然需要在增城市公安局法制科办理会见手续,再到办案单位批准会见。
办案单位即使同意了,一般也很难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会见。不少律师,尤其是外地律师来增城办案,为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要往返多次仍不能办妥会见手续。笔者就有个案件,因为市内举办旅游节,办案民警被抽调去做安保工作,而经侦部门又规定只能由办案民警陪同,导致国庆节后才安排陪同会见。
有些派出所的办案民警,还因为业务不熟,不清楚在法制科办理好的会见手续上需要盖章,到了看守所后却因为派出所未盖章而不能会见耽误了时间。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委托律师,一般均是希望能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到相关信息,由于公安机关现仍实行会见批准制,以及陪同会见时间上的耽误,往往会引起家属对律师的误解与不满。
②、增城市看守所安排会见的场所不足,管教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委托签名不能及时办理。增城市看守所安排的会见房间仅为一个,前两年去会见时还看到安排有两个房间,现在第一个已经安排为聆讯室。一个房间本身己不足,有时往往还被前来提审的公检法机关占用,导致律师经常要等公检法部门提审完之后才能再会见。
有些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委托律师时,没有带相关的亲属凭证,需要将授权委托书交至看守所由犯罪嫌疑人亲自签名,但管教人员对这项工作往往是拖拖拉拉的,不能及时交由犯罪嫌疑人签名。
③、公安机关对律师的法律建议文书重视不够。《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在侦察阶段往往会为犯罪嫌疑人提交取保候审文书,但据笔者多年来向公安机关提交过不少取保候审申请书,均是犹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好一点的可能会通知家属,不同意办理取保候审,但从来没有哪个办案单位对律师提出取保候审作出过书面答复,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
2、我市律师在办理民事、执行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①、关于调查取证难问题。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律师调查没有强制性,是否同意取证,完全凭被取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态度来决定。
二是很多行政机关传统的认识,认为只有法院的人员才可以取证,要求法院去取证。《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除非特殊情况下法院是不会主动调取证据的,因为法官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主动为一方当事人调取证据。目前,我市有些行政机关取证比较容易,比如工商部门查询企业资料,房管部门查询一般的房产资料。但也有些单位根本不理会律师的调查取证要求,比如交警大队档案科,以前凭授权委托书还可以查询他人的车辆资料,现在办理的人员只同意告诉你情况,不理会你要求出具书面资料的请求;民政部门不允许律师调查他人的婚姻登记情况;户籍部门允许当事人查询他人户籍资料,却不允许律师查询他人户籍资料。
三是调查取证可以,得拿出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没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就不给查询。可是有很多案子需要先调查取得证据后才能起诉立案,法院在立案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不予立案。这就形成了被调查单位没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不给查询,法院这边没有相应的证据不予立案的循环怪圈。调查不到证据,让有些案子立不了案,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只得采取其他方式维权,如上访、自力救济甚至于非法维权,造成了社会不和谐。
②、我市律师开拓新型业务的后劲不足,通常仍然限于一般的诉讼案件类型。我市近八十个律师,90%以上的律师仍然是以普通的诉讼为主,而且诉讼中的类型也通常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极少律师以非诉讼为主,或者办理一些高端的诉讼案件。
③、执行案件存在久拖不决,律师又无法帮上忙的情况。广州市十二个区市均开始执行主动执行程序,但笔者发现,主动执行是流于形式。一是需要当事人同意主动执行,这样与当事人申请执行相比,仅仅是少复印一些材料而己;二是主动执行连案号都没有,当事人无法查询案件的进度,还不如主动执行更直观。律师去调查被执行的情况非常困难,交警部门不允许律师查询他人车辆情况,房管部门需要你提供详细地址才能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银行对律师查询存款根本就拒之门外。
二、 造成我市律师执业中遇到困难的症结何在
1、对律师的功能和作用存在观念和认识上的偏差。尽管“依法治国”的观念正在不断深入人心,但是社会上对律师的功能和作用仍然存在不客观、不全面的认识。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仍然屡见不鲜,官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官本位的体制尚未彻底摧毁,社会主流政治力量中几乎见不到律师的影子,致使全社会对于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缺乏认识。具体到有些公检法人员,他们在思想上还没有彻底摒弃“有罪推定”的观念,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关押,就认定其不是好人,在主观上对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有排斥倾向。有的怕律师给犯罪嫌疑人出主意,影响口供的真实性,有的怕证据单薄,律师介入后,证据被推翻。在思想上不愿意承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有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作用。
2、政府部门对律师的作用重视不够。政府及相关部门侧重于公检法部门,认为公检法部门才是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的力量,而对于律师在其中能发挥的作用重视不够。政府部门遇事不是想到找律师,而是通过行政命令来解决,有时效果不是很理想,反而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3、社会上对律师的情况存在误解。社会上的人员对律师的认识大都认为律师就是帮助他人打官司的,认为律师是商人,律师唯利是图等等一些负面的认识。这与政府部门对律师的宣传不够有关。
三、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帮助与服务建议
1、建议政府部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2003年9月26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了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并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法规。我市政府部门可以借鉴珠海市的做法,出台一部保障律师执业的规定,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行为,推动我市法制进步。
2、公检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公检法部门应当按照《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积极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便利。增城市看守所应当增加律师会见的房间,且应当专门对律师开放,其他部门不得占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签名,看守所应当尽快办理。
3、建立青年律师扶持基金,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养与扶持力度。广州市律协建立了扶持青年律师的制度,我市司法部门可以参照广州市律协的做法,建立青年律师扶持基金,加大对我市青年律师的培养与扶持力度。
4、政府采购律师服务。2009年3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政府的一次例行常务会议上,《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试行办法》通过,从政府各部门“一对一”随意、零散地聘请律师,改为“统一采购”律师服务的做法。我市我民政府应当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学习,大力支持政府部门采购律师服务,要求各行政机关聘请律师团队,采购律师法律服务,促进依法行政,减少以行政命令解决问题的方式。
5、加大对律师的宣传力度,树立律师正面形象。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各种社会活动,向社会宣传律师。利用增城电视台、增城广播电台、增城日报开办一些法律栏目,邀请我市律师举办一些讲座,解答听众的法律咨询。这既宣传了律师,又方便了市民。
6、人民法院执行局由于人员编制少,经费紧张,办理执行案件的时间非常久,法官也没有过多的时间与精力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常均需要申请人自行提供财产状况。增城市人民法院可以学习北京、江苏、河南等地一些人民法院的做法,给我市律师颁发委托调查令,委托律师去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这既节省了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工作量,又可以促进执行工作的开展,提高司法效率。
7、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律师调查取证开绿灯。政府部门应当协调各有关部门,不应当使各部门各自为政。对于律师正当执行中需要前往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凭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律师调查,不得以“上面没规定”,“只允许公检法部门调查”等为由,拒绝律师调查取证。
8、由司法局与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同意由律师领取当事人的执行款。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规定了可以实行风险收费,这为一些没钱交律师费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但往往有些当事人见利忘义,拿到执行款后却拒不支付律师费,这严重挫伤了律师的积极性。律师拿不到后期律师费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行局的法官只允许当事人自己领取执行款,而不允许律师领取。如此下去,律师往往不愿意做风险收费案件,这将导致很多当事人请不起律师。
9、清除黑律师、假律师生存的土壤。法律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四种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我市自从取消法律服务所之后,非律师人员代理诉讼案件仍然是甚嚣尘上。目前,我市初步估计经常性的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案件的人数可以和律师数量持平。这些人不仅不用纳税,对外还宣称是律师,更没有任何主管部门可以约束与管制,一旦出了事情,当事人就把脏水泼在律师头上。这些人不但与律师形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严重损坏了律师的形象。目前,深圳与东莞限制公民代理诉讼的做法值得提倡,即要求非律师身份的人员代理诉讼案件时应提交与当事人签订的无偿代理协议,这样冒充律师身份的人员一下子便可现出原形,这条措施极大的压缩了假律师、黑律师生存的空间,确保了法律服务市场正当有序的发展。
10、加大律师参政议政的力度。我市在人大、政协参政议政的律师偏少。律师由于懂法律,知民情,参政议政具有先天的优势,更能反映民情民意。政府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如邀请律师参与,律师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中肯的意见,避免违法行政。
总而言之,律师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律师法》应当得到遵守,更应当得到依法执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保护了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就意味着保护了一定的社会权益。当律师自身的执业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就谈不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了,更无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如能从实际出发,切实为律师执业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必将使我市律师事业插上腾飞的翅膀,令律师行业良性发展,为建设一个民主、和谐的增城再立新功。
(本文在增城市司法局2010年调研文章评选中获评三等奖)
作者: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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