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由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控制,其后被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所有人丢失机动车并无因果关系,所有人也是无法预料到的。因此被盗抢机动车在盗抢后肇事,肇事者逃逸的,对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伤害,被盗抢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指出的是,车主或者实际支配人在车辆被盗抢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妥善保管报案凭证。否则,车主将会因为无法举证车辆是被盗抢而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中所谓的“垫付”,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因一时找不到支付抢救伤者医疗费或者死者丧葬费的支付人,为不耽误伤者的抢救或者死者的及时安葬,法律规定应由有关的保险公司先行预付这些费用。此为保险公司所应负的社会救助法定义务,而不是保险合同下的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条仅规定了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而对受害人其他的损失是否有支付的义务,容易引起争议。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于租赁、借用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五十条对于车辆买卖未办理转移登记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五十三条对于逃逸的这三种情况均作出了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唯独对于盗抢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如何作出赔偿未作出规定。由此可知,该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仅是垫付抢救费用,而其他赔偿责任是不用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