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庄某盗窃罪作出判决,判处庄某犯盗窃罪,拘役四个月,罚金五百元。
2010年7月,正当维修学徒的被告人庄某与其师傅受雇来到宝安区大浪街受害人谢某家二楼厨房维修洗衣机,期间由于庄某的师傅要外出买配件,遂留下庄某一个人在该房中。庄某见该房环境不错,料定有财可图,遂起歹念。于是,庄某趁该房无人之机,来到厨房对面的卧室,盗走该房内受害人谢某挂于衣架上的现金港币2500元,藏于鞋内,然后迅速回到厨房,待其师傅买完配件回来一同修好洗衣机后离开现场。受害人谢某发现财物被盗,遂马上一边将庄某师徒二人叫回询问,一边报案。公安机关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庄某抓获,缴获所盗赃款面额为500元的港币五张,公安机关将庄某刑事拘留。
庄某父母遂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担任辩护人,罗学源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后认为;1、被告人所盗窃的金额较小,折合成人民币才2199元,且己全部退还给了受害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2、被告人年龄较小,学徒工资每月200元,生活较为困难,所以一时冲动才犯罪;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庄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遂轻判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本律师会见庄某时察其言观其色,可知庄某是一个老实忠厚的孩子,却因一时糊涂,见财起意,趁无人之机顺手牵羊,结果身陷囹圄,令人扼腕叹息。该案告诫世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挣钱要走正道,不要占一时便宜,毁一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