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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法律守护的长城之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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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我再也不想过这种活寡妇一样的生活了,现在摆在你面前的路只有两条,要么转业,要么离婚……”

“部队现在需要我,我不能转业,你要谅解,再过几年你就可以随军了。”

“不行,我一天也忍受不了!”小芳和远在数千里之外的丈夫阿强声嘶力竭地争吵着,吵到后来,小芳将话筒一扔,伏在床上哭了起来。

    住在隔壁的公公婆婆睡得早,被夫妻俩争吵的声音吵醒了。听到争吵声,老两口辗转反侧,暗自垂泪。这种争吵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在两年前就已经成了家常便饭。

    阿强与小芳生活在同一个小镇上,两人都是独生子女,一个高大英俊,一个秀外慧中,在高中时期就相恋了。十年前高中毕业,阿强应征入伍,不久考上了军校,毕业后当上了军官。两人的爱情经过几年的耕耘、灌溉,终于瓜熟蒂落了。

结婚后,小芳不够随军条件,在家乡工作。虽然有探亲假,但两人是聚多离少。家中有公公婆婆需要伺候,小宝宝也要小芳自己带,小芳尝到了作一名军嫂的艰辛。昔日和阿强花前月下的浪漫如今变成了生活的重担压在小芳的身上。虽然地方政府对小芳一家人都挺关照,但毕竟不如丈夫在身边。

小芳开始对阿强发泄着自己的不满,她向阿强打电话,要求他转业。阿强热爱军队工作,并在一个十分重要的军事岗位上任职,也不是想走就走的。在小芳的柔情相劝进而哭闹之下,陷入了深深的苦闷之中,情绪一度低落。部队领导及时发现了阿强这一变化,经过对他的思想政治工作,阿强解开了心中的疙瘩。同时部队领导还派人和当地妇联的工作人员去阿强的家里,一起做小芳的工作。

小芳的日子在平淡和艰辛中一天天流逝。有一天,在同学聚会上,小芳邂逅了高中时的同学王宁。王宁高中时就喜欢上了小芳,并且写过几封情书。王宁其貌不扬,当时小芳很看不起他,并不理睬他。但几年没见,王宁已非昔日的吴下阿蒙,一身名牌,显得风流倜傥,再加上他邀请小芳和其他同学到酒楼吃饭时出手的阔绰,令寂寞难耐的小芳有些心旌荡漾了。想想自己丈夫虽然在部队有个一官半职,但和王宁相比就寒酸死了。此后,王宁频频邀请小芳出去吃饭、游玩。小芳虽然觉得这样对不住部队的阿强,但孤独与钱的诱惑使小芳无论如何也抵挡不住。在王宁的强大攻势下,小芳红杏出墙了。

纸终究包不住火,小芳的事传到了公公婆婆的耳朵里。公公婆婆也算开明,没有把这事告诉阿强。而是苦劝小芳,要他看在阿强与孩子的份上不要破坏这个家庭。

小芳已经让这个昔日被自己拒绝的王宁弄得神魂颠倒了。公公婆婆见情况越来越不妙,到底憋不住了,把这个严重的情况打电话告诉了阿强。阿强闻听此言,大为震怒,打电话规劝小芳,说自己虽然没有尽到做丈夫、做父母的职责,对不起她,但要她看在多年夫妻的份上悬崖勒马。夫妻两人的口水战一步步升级。

王宁向小芳信誓旦旦地说要娶她,并怂恿她离婚。小芳要阿强转业,否则就只有离婚。随后小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阿强接到传票后深为震惊,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自己和小芳结婚多年的感情竟然会抵挡不住她几个月的冲动?在法庭上,他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当庭判决驳回小芳的起诉。

   军婚罪将王宁刑拘了。侦查完毕后,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小芳离婚不成,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竟然把孩子送到父母家,与王宁公开同居在一起。阿强也打电话给王宁,劝他不要破坏他人的家庭。但王宁婉拒了阿强的劝导,阿强见小芳和王宁均毫无悔改的意思,终于忍无可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对这起涉及到军人的案件非常重视,迅速采取措施,以涉嫌破坏院依法对王宁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对王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不懂法的小芳想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不料却出现这样的结果。后来,在亲友及父母的强大心理攻势下,她也开始后悔自己当初的冲动了。她主动写了一封长信给阿强,一方面向阿强诉说做一个军嫂的孤独与艰辛,一方面要求阿强原谅她以前的所作所为,她会和王宁一刀两断的,绝不会再给一个军人家庭抹黑了。做军人的阿强毕竟心胸宽阔,原谅了小芳的行为。公公婆婆见小两口和好如初了,也感到很欣慰。

罗律师点评:

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2周年,笔者在此首先向保家卫国的人民解放军战士致敬。在战争年代,解放军全体官兵抛头颅、洒热血,建立起了共和国大厦;在和平年代,解放军抗洪救灾,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哪里最危险哪里就有他们的身影。他们是当之无愧的当代“最可爱的人”。正因为此,国家对于军人从各方面给予优待。

军人筑成了祖国的钢铁长城,而军人的婚姻就犹如长城的城砖,是长城的基石,维系着整个长城的安危,因此每一块城砖都非常重要。因为工作的特殊性,军人的婚姻显得特别脆弱,非常需要国家对军人的婚姻作出特殊规定,进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除非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能离婚:(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对于一般人,不管有无过错,只要具备《婚姻法》的法定离婚理由,均可判决离婚。而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一般均须军人同意,只有当军人具备上述过错时方能判决离婚,这显然加强了对军婚的保护。

对于涉及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法律也倾向于保护军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军人的这三部分费用不论经历多少年仍然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进行财产分割。

对军婚的保护最严厉之处莫过于《刑法》的规定了,他人破坏军婚是一种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该条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要件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客观上实施了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两种行为。重婚罪所破坏的是一般人的婚姻,而且需要与对方结婚,仅与对方同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定刑期相对较低;破坏军婚罪破坏的是军人的婚姻,他人即使与军人的配偶同居也构成本罪,法定刑期也比重婚罪要高。

既然选择了与军人结婚,做一名军嫂,就意味着在家庭与生活,工作与事业等方面均要作出一定的牺牲。因为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一道命令可能使夫妻形如牛郎织女,远隔千山万水。与军人结婚了,就不允许背叛。做军嫂是光荣的,同时也是艰辛的,军人建功立业之时,军功章里也有军嫂的一半。在此,正值建军节到来之际,笔者也向军嫂们道一声:你们辛苦了!守护好这个家庭,也不守护好了长城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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