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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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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小敏出生在粤北山区一个小山村里,在他五岁的时候,父母因为性格不合离了婚,他被判给了妈妈。妈妈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淳朴的农村妇女,没有上过学,斗大的字识不了几个,但却很能干。爸爸妈妈离婚后,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爸爸每月支付小敏抚养费八十元。

就这样,一晃小敏七岁了,已经到了读书的年龄。但爸爸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仅够小敏一个人生活费用,妈妈身体又有病,无法干重活,因此无法供小敏上学。经当地政府和老师对小敏妈妈做工作,妈妈勉强供小敏读到三年级。小敏很聪明,学习成绩在学校总是名列前茅。但读完三年级后,妈妈实在没有办法让她再读下去了,小敏哭着去找爸爸,爸爸不管。妈妈一直没有再嫁,母子两人相依为命,妈妈虽然很疼她,但没这经济条件供小敏读下去。就这样,小敏辍学了。

小敏已经十岁了,辍学已经三年了。妈妈为了改善家庭生活,开始贩一些菜到乡里去卖。由于妈妈的勤劳,每个月下来,基本上可以解决小敏和妈妈的生活费用,比在家种田稍好些。妈妈这段时间特忙,加上本来就有病,经常累得腰酸背疼。

妈妈于是开始让小敏隔三差五地帮助她看摊。小敏虽然很不乐意,但又不敢违背妈妈的意愿。在帮助妈妈看摊的时候,爱学习的小敏一有空就掏出课本来看。

    一次,小敏专注地看着书。一个顾客来买菜,小敏心不在焉地把钱数算错了,结果多找了五元钱给顾客。妈妈知道了这个情况后,把小敏结结实实地揍了一顿。这件事情使小敏幼小的心灵里萌生了一定还要上学的念头。

      一天,一位身材高挑,气宇轩昂的年轻男老师来到小敏的摊位前,拿起一扎青菜,问了小敏一句菜的价格。小敏正聚精会神地看着书,没有听见。那位男老师见这位眉清目秀的小姑娘看书如此神情专注,顿时产生了兴趣。便和小敏攀谈起来,小敏得知他姓李,是个从广州来本地进行教育扶贫的小学语文老师后,很高兴地将自己的心里话向他倾诉。

      李老师问:“你这么小,学校开学已经好久了,怎么不去读书呢?”小敏被李老师这一问,眼泪差点都掉出来了,她低着头说:“爸爸和妈妈离了婚,爸爸每月只给我八十元钱,其他就不管了。妈妈说没钱供我读书,要我帮助看摊赚钱。”小敏还把她前几年在学校的情况告诉了李老师。李老师告诉小敏,她爸爸妈妈这样做是违法的,他们有义务送小敏去读书。小敏可以把这情况向政府反映,还可以将爸爸妈妈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履行送她上学的义务。小敏请求李老师帮帮她,李老师欣然答应。临走的时候,李老师还送给小敏一支笔。

      随后,李老师成了小敏菜摊的常客,他一边积极地向当地政府反映小敏的情况,一边多次找小敏妈妈谈心。当地乡政府做小敏父亲的工作,但多次努力均无济于事。于是,以小敏为原告,妈妈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李老师作为小敏的代理人,将小敏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小敏父亲提高抚养费用,履行让小敏接受教育的义务。

      法院对这起案件很重视,免除了小敏全部的诉讼费用。立案后,及时组织审理。在法庭上,小敏母亲向法官讲述了自己的困难,小敏父亲则认为孩子现在由小敏母亲抚养,应当由小敏母亲负责她的教育问题。法官耐心地向他们讲解《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指出他们不送孩子去上学的违法之处,要他们切实履行自己做为人之父人之母的义务。听了法官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说理和教育,小敏父母都羞愧地低下了头,小敏父亲当场表示愿意负担小敏上学一半的费用,小敏母亲也表示不再让她看摊了,要尽早送她去上学。

     小敏听到父母的表态,和李老师相视而笑,心里比吃了蜜还甜。她仿佛看到了自己已经插上了理想的翅膀,在蓝天上翱翔。

 

罗律师点评:又到秋季开学的时候了,背着书包高高兴兴地上学去,这是每个孩子幼小的心灵里梦寐以求的愿望。国家为此也下了大力气,“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的实施,使成千上万失学的孩子又重新回到学校。虽然国家对教育一贯非常重视,制定了很多措施来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由于一些地方受经济水平和思想观念的限制,尤其是一些贫穷落后的地区,“读书无用论”的观念还是甚嚣尘上。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受教育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为提高国民的素质,我国实施了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我国一九八六年就制定了《义务教育法》,以法律手段来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五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让子女接受教育,这是父母义容辞的义务。未按照法律规定按时将子女送去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政府部门可以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地,十六周岁的人尚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而且身心尚未发育成熟,还不是劳动能力。除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过审批可以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外,其他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将受到处罚。父母中断正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的学业,子女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受教育权。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有无接受教育,从小处讲,会影响一个人的一辈子;从大处讲,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前途命运。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要使我们国家尽快富强起来,教育是基础,只有抓好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祖国才有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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