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丈夫因交通事故于2007年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之后委托律师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要求对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按城镇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由于在一审时未提交扎实的证据及进行充分的说理,导致一审法院按农村标准判决支付死亡赔偿金。判决后,刘某不服,重新聘请本律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律师重新调取了证据,在法庭上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证据及观点,改判按城镇标准支付刘某丈夫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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