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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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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就其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经过会见其本人,调查取证和刚才的庭审,现发表辩护词如下:

一、黄某的死因不确定,我们对法医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有异议,黄某自身的疾病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之一

法医鉴定书认为,黄某“可排除疾病死亡”、“符合电流作用导致心率严重失常、心功能障碍死亡”。

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病理检验报告(穗公刑技(法医)(2008130号)的结论是:黄某患有肺水肿,皮肤未见电流斑。由该结论可知,皮肤未见电流斑,可见当时电流并非很强,并未伤到内脏,水泡仅是皮肤表面损伤。而黄某所患的肺水肿是肺脏内血管与组织之间液体交换功能紊乱所致的肺含水量增加。这种病可严重影响呼吸功能,临床表现为极度呼吸困难,紫绀(即皮肤呈现紫色),是临床上较常见的急性呼吸衰竭的疾病。本律师咨询过多个内科医生,医生均介绍肺水肿是一种随时可能由于肺泡内水份太多导致呼吸衰竭致死的疾病。

案卷第51页黄某的子女陈某、陈某某证词证实“但她仍然是没有反应,于是我就上前去看下,就见到我妈的手和脚都是紫色的。”第55页陈永思证词第16行“我回到家后见到我妈全身皮肤和嘴唇都呈现紫色,并且已经没有呼吸”。从黄某子女的陈述中可知,黄某死亡时全身呈现紫色。这种症状与肺水肿发病所产生的临床症状是一致的。

94日,黄某的朋友刘某在证词上陈述,她也用过该台体控保健仪,没发生任何事情,当天黄某也用过,都没事。陈泳思陈述,96日“我知道我妈早上也帮我姐姐做了一次”。为何96日黄某使用时却发生事故呢?而且,黄某使用该台仪器仅十余分钟便死亡,如此迅速的死亡,也符合肺水肿呼吸衰竭的症状的。

因此,黄某的死亡不排除是其肺水肿发病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即使是由于使用体控保健仪而诱发致病,也只能说是电流的作用与其自身疾病相结合的作用而导致死亡,而不是纯粹由于使用体控保健仪导致的死亡,系外因与内因相结合的多因一果。我们认为,法医鉴定书的结论系推测性的结论,没有完整的表现出黄某的死因,我恳请法庭对黄某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以确定黄某的真正死因。

二、杨某对体控保健仪为不合格产品并不知情,她也是为向华生做业务员

据杨某供述,杨某是为向华生打工,做销售人员的。杨某曾向公安人员去提供向华生的线索,但由于向华生得知出事后,搬离了原来的地址而未果。在公安机关的材料中,有对向华生实施抓捕而未果的材料。

三、杨某并非将该台体控保健仪销售给黄某

开始黄某是要向杨某购买经络疏导养生仪,而并非体控保健仪。后来因为经络疏导养生仪发生故障,但黄某非要购买经络疏导养生仪不可,黄某向杨某打了2800元钱系购买经络疏导养生仪的。96日,杨某只是将体控保健仪交予黄某试用,杨某并未正式把体控保健仪销售予她。因为体控保健仪与经络疏导养生仪的使用原理是一样的,并且双方说好过几天换另外一台经络疏导养生仪给她。

四、黄某自己擅自使用体控保健仪,其本身也具有过错

体控保健仪共有两个正极感应片,两个负极感应片。正常的操作应当两个正极感应片放在一人的脚底来控制,另两个负极感应片放在对方身上部位。94日,杨某均告诉黄某及证人刘庆瑞这样操作的。而黄某在不懂得使用保健仪器,又没人在场进行指导,其自身又未经过培训的情况下,便擅自使用仪器,将四个感应片全部接触到自己身上,其本身也具有过错。

、杨某具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杨某被拘留后,检举揭发了生产体控保健仪的杨某某,还带公安人员到广州去抓捕,现杨某某己被公安机关抓捕。因此杨某具有立功表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事故发生后,杨某第一时间便叫死者的子女打120,然后积极配合救助受害人,并且一直在人民医院守着死者进行抢救,没有任何不负责任的表现。公安机关传讯杨某后,杨某也非常配合,后来取保候审,杨某也未逃逸,自始至终均非常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她悔罪的态度也非常好。

综上所述,黄某本身具有疾病,她的死亡应当不是完全由于使用体控保健仪而导致的,而且擅自使用仪器。杨某具有立功表现,并且是为向华生打工,也并没有完整的将仪器销售给黄某。因此,恳请法庭对杨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罗学源

 

                                     00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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