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诉某城市监察大队、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现本律师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 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一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当。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只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告知了当事人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适用三个月的诉讼时效。被告根本未告知原告诉权,而且原告九月初即向政府进行了信访。因此,原告的起诉根本没有过诉讼时效。
二、被告强制拆除的程序违法,执法依据错误,两被告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被告强制拆除猪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他们却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法调查取证、没有告知当事人权利并听取辩解、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没有对强拆物拍照和登记。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原告享有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这两点权利必须保证才合法。二是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力在法院。在法律对执行程序和执行主体有明确规定,且未授权地方政府规章可予变更的前提下,被告的强制执行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两被告根本没有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所以被告引用《城市规划法》来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是错误的。
三、两被告的执法目的违反《物权法》和国家政策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第一条规定,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鼓励多养猪并给予养猪户政策性资金补贴;第八条规定,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多次指出要大力扶持生猪饲养,稳定副食供应。《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因此,原告养猪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
退一步讲,即使地方政府认为猪场有种种问题,也要对养殖业主予以迁移补偿,协商解决,绝不能暴力拆除猪棚。
四、原告的猪棚并非违法建设,而是合法财产
建筑是人们用建筑材料搭建的一种供人居住和使用的物体,如住宅,桥梁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此可见,建筑物是人活动的空间,而简易猪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就如农民在宅基地上搭建狗圈;在荔枝林里养鸡搭建鸡舍;在池塘边搭建鸭棚等设施一样,均是其权利自由,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要经过批准。而且,原告的猪棚地点在三江路边的农村范围内,远离城镇,不在城市规划区内,也没有“严重影响市容”,不是《城市规划法》及省市规划方面的法规所调整的范围。《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根据该法的规定可知,农民建立的畜禽养殖场按农业用地管理,不需要报建;只有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才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建。
《畜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告虽饲养有种猪,但均是繁育仔猪后自己饲养,因此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许可证。
因此,原告搭建的猪棚是合法财产,一审认定猪棚系违法建筑而判决不需赔偿是错误的,被告应当对拆毁的猪棚设施予以赔偿。
五、原告的损失是可以查清楚的
原告有购买种猪的收据可以证实,从原告的猪栏数也可以推断得出当时猪的数量。广州日报的记者在文章中表述“亲眼所见三千多平方米的猪舍,有三分之一的地盘被夷为废墟”“三排猪舍已全部倒塌”“几十只即将临盆的母猪奄奄一息”。广州日报记者亲到现场采访,实际等于是广州日报社为原告作证,是比较客观公正的,而增城日报的记者未到现场察看,仅凭被告提供的材料写成的,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
被告虽然经过了调查取证,但从内容上看,四个证人的证言与实际情况不符;从形式上看,由政府出钱买公证,来源也不合法。原告提交了大量的现场照片,清晰可见大量的未被鱼吃完的死猪和漂浮在鱼塘里的死鱼。物证的效力是大于人证的。
综上所述,两被告的行政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两被告违法行政,造成了原告的巨大损失,两被告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原告赔偿,恳请人民法院支持
代理人:罗学源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