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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楼摔伤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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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一个风和日丽的秋日。

在翠绿的群峦环抱之中,一泓碧水的沿岸,一座座风格迥异的别墅若隐若现。

“呀……”只听一声尖叫从一幢精巧别致的楼内传出,打破了微风轻拂中的宁静。别墅内的二楼,一起看楼的丈夫及朋友们还未反应过来,章女士便顺着光滑的楼梯咕咚咕咚滚了下去,身体直挺挺地摔在一楼的地板上不能动弹。

丈夫及朋友们大惊,赶紧跑下楼来。只见章女士脸色苍白,呼吸急促,痛苦地呻吟着。站在一旁的售楼小姐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吓呆了,手足无措。章女士的丈夫一看妻子摔得如此重,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在朋友的协助下,将章女士扶起来。章女士疼得龇牙咧嘴,在大家的搀扶下仍然站立不稳。很快,120急救车赶到了,大家将章女士抬上车,急救车向医院疾驰而去。

医院立即展开治疗。经医院诊断,章女士的多根肋骨和脊椎骨骨折。章女士在医院共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用近两万余元,全部是由自己支付的。

章女士摔倒的地方是一家房地产公司新开发的楼盘样板房内。该房地产公司开发了这一楼盘后,即组织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外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宣传,章女士及丈夫看到该房地产公司关于楼盘的宣传资料后,感觉不错,便约了几个朋友利用双休日的时间一起去该楼盘参观,并计划购买。

来到售楼处后,售楼小姐热情地向大家推荐各种户型,并带领大家去看装修好的样板房。到了样板房的门口,售楼小姐让大家套上准备好的布鞋套进去看房。楼梯的木地板一尘不染,地板蜡打得光可鉴人。由于该楼盘环境优雅,样板房结构合理,装修新颖别致,大家兴致勃勃,赞不绝口,看得非常仔细。就在看完后二楼走下一楼时,走在大家前面的章女士滑倒了。

事故发生后,该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拎着水果到医院进行了探望,表示了慰问,希望章女士好好养伤,并祝早日康复,但闭口不提如何赔偿的事情。

一个多月后,章女士伤愈出院后,遵医嘱在家休养,继续治疗。在征求律师的意见后,就自己受伤要求房地产公司作出适当赔偿的问题出具一份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寄出后,犹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三个多月过去了,章女士对房地产公司不负责任的态度非常不满。后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章女士的伤情构成了九级伤残。

章女士决定委托丈夫亲自去房地产公司讨个说法。章女士丈夫指出房地产公司这种行为的不当之处,要求房地产公司应当为章女士的受伤承担责任。房地产公司有关负责人面对章女士丈夫的指责不愠不火,一味强调章女士看楼的行为不是消费行为,认为来看楼的人来人往,公司的各项设施均是完好无缺的,没有对顾客造成直接伤害,公司不可能为由于顾客自己的行为导致的伤害事件负责。章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自己走路不小心摔倒,这个责任不能推到公司一边,应当由章女士自己承担责任。章女士丈夫指出,房地产公司地板打了一层非常光滑的蜡,又叫看楼的顾客套上布鞋,这无疑增大了顾客摔伤的可能性,并且公司房内没有任何注意安全的提示。房地产公司应当对章女士这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章女士知道协商无望。便聘请律师,在一年诉讼有效期内,以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十余万元。

法庭审理中,章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章女士是应房地产公司的广告要约邀请去看楼的,那么,房地产公司就负有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由于房地产公司既未提示顾客地板太滑,又叫顾客穿上布鞋套看房,增大了顾客摔伤的可能性,未尽到保障安全的义务,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当为顾客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公司却坚持仍然认为章女士受伤的事实是章女士自己的行为导致的,与房地产的设施没有必然联系,房地产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庭经过认真地合议,采纳了章女士的代理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章女士八万余元。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章女士在以后很长时间里,不敢去任何新开发的楼盘去看房。

 

罗学源律师点评:

在一些经营性的活动中,有时难免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自然应当查清是何方的责任导致的。可能有些顾客在参加商家组织的一些经营活动过程中会认为自己摔伤只能自认倒霉,其实并不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该司法解释除了列举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三种经营活动外,还概括了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均要对遭受人身损害的他人负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对外进行宣传,以吸引他人前来参观购房,这是一种经营活动。在组织顾客看房的经营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公司安全措施不周,致使顾客摔倒受伤,未尽合理限制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顾客的受伤负赔偿责任。

如果房地产公司对每个来看楼的顾客做好安全提示,房内的设施尽量避免出现使顾客受伤的因素,那么章女士的受伤也许不会发生。本案给从事经营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一个清楚的提示。那就是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即要达到经营的目的,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对在自己经营的场所内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稍有疏忽,就可能要为遭受人身损害的顾客所受的损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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