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与钟某于2007年4月10日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钟某将位于深圳宝安区一套房子售予庄某,庄某当场交纳了十万元定金。之后由于深圳房屋价格暴跌,钟某无法将房屋交于庄某,并声称该份合同并非其本人亲签,拒不归还十万元定金。一连两年,钟某也失踪了,无法找到其踪迹。
2009年初,庄某终于查清了钟某住在罗湖区一栋住宅区内,遂叫人将其扭送至派出所,钟某在派出所的态度仍然非常强硬,拒不归还十万元。派出所查明情况后,认为这是一起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便叫庄某到人民法院去起诉解决。
庄某遂委托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代理本案。庄某担心:合同确实不是钟某签订的,而是其叫人签他的名,钟某会否承认收到了十万元,因为收条的签名也不是钟某签的。本律师分析认为,合同是在中介组织签订的,如果钟某否认,可以申请法院向中介组织调查,虽然十万元收条不是其本人签收,但庄某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给钟某的,转帐单上清楚的记载钟某的姓名和帐号。而且有在派出所这么一段插曲,报案记录和笔录也可从侧面印证这件事。本律师起诉时,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判令钟某返还十万定金,赔偿十万元,共二十万元。
庭审时,钟某未出庭,其代理律师未否认事实,只是称对于二手房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庄某也有过错,不同意赔偿那十万元。法官要求对方代理律师回去跟钟某商量,把十万元定金退回给庄某,并跟本律师协商能否不要提那十万元赔偿,息事宁人为好。
最终,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钟某返还十万元定金,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