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5日,吴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曾某在增城市新新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东莞某货运公司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出事地点时,摩托车前部与大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吴某与曾某两人当场死亡。
增城市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运公司司机负次要责任,曾某不负责任。
由于吴某与曾某系老乡,两人的亲属从湖南老家赶过来增城市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案件。吴某上有一个六十多岁的老母,下有一个刚出生几个月未婚先育的孩子,情形可怜。而由于吴某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按法律规定,曾某主要应当向吴某索赔,此案因此变得复杂棘手。鉴于该情形,两方的家属找到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的罗学源律师共同商议如果处理该起交通事故。
经过律师的斡旋,在律师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吴某家属向货运公司及保险公司索赔到的赔偿款中,死亡赔偿金项目部分支付50%给曾某的家属,曾某的家属对其他赔偿项目不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之后在罗学源律师的代理下,经过一年多的诉讼、调解,从货运公司获得八万元的赔偿,从保险公司获得五万余的赔偿。律师将双方召集到一起,拟出了一份分配方案,获得各方认可,妥善的处理了该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千恩万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