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卓嘉越光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某胶水有限公司素有经济往来,但因后来东莞公司供应的部分胶水有质量问题,卓嘉越公司多次提出应更换货物或者减少货款,东莞公司置之不理,反而将卓嘉越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三十余万元的货款。卓嘉越公司领导认为应在法庭上对质量问题提出反诉,要求减少部分货款。本律师代理后,认为以质量问题来应诉没有胜诉的把握,而是从对方提供的证据角度入手,发现了对方证据的矛盾之处,最终使法院判决卓嘉越公司只应支付十六万元,为公司打赢了十四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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