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庭:
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接受增城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陈某抢劫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经过阅卷及庭审,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陈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从几名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中可知,陈某是当天9点左右去网吧上网,而黎某等人是后来才来网吧的,他们是在网吧临时碰上的,并未事先约好。下午四点,几名被告人下来网吧后准备离开,因下雨而在一楼躲雨,才遇上两名受害人的。陈某有固定工作,这次事发是他无法预料到的事情。
二、陈某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
在整个过程中,陈某只是在黎明成的要求下,去上楼把两名受害人叫下来讲清楚碰撞黎某女友的事情。陈某上楼叫两人时,对两人说:下来把这件事讲清楚就算了。陈某在将两人叫下来后,并不知道后面将发生什么事情。把两名受害人叫进巷道实施抢劫的是黎某、黎某、阿兵三人。
三、几名被告人没有共同预谋,事发是临时起意
归纳起来,我认为本案中的关键是几名被告人是否有共同预谋,如果有共同预谋,则陈某虽没实施抢劫,但叫人下来的行为就是一种分工的不同;但如果没有共同预谋,则陈韦叫人下来的行为就只是在黎明成的唆使下而行使的一种独立行为。在之后,陈某是无法预料到事件的发生,而且发生的事情也与他无关。叫人下楼与在巷道抢劫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两者可以分开实施。在大家没有预谋抢劫的情况下,陈某只对他所实施的独立行为负责,而不能对之后他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负责。
我认为几名被告的行为是没有预谋的,三人抢劫的行为是临时起意,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
1、该起抢劫事件事发有因,前因是两名受害人碰撞了黎某的女友,几名被告人是血气方刚的年轻人,认为这事不能轻易了结,要他们下来把事情讲清楚,这才叫陈某上去叫人的。而陈某年纪最小,自然不敢不听他们话的,况且仅仅是把人叫下来而己。很显然,这事是临时发生的,被告人没有预谋去做这件事情。
2、黎某是带了女友去网吧的。如果被告人有共同预谋,按常理是不会带着女朋友去实施抢劫行为的,这种事情通常都是男人干的。女人在现场反而会碍手碍脚的,这也说明大家是临时凑在一块的。
3、黎某等人实施抢劫后,还叫受害人拿五百元钱来换手机。这说明他们虽然后来占有了受害人的财物,但最初的想法不是想占有对方的财物,只是因为出于对受害人碰撞了黎某女友后没道歉而发泄一下愤怒情绪。
4、虽然后来陈某承认黎某给了二十元钱,但这是过了几天的时间才给的。这二十元也不能确认就是抢劫的赃物,而且陈某是被动接受的。
综上所述,陈某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他不应当对后面意想不到所发生的事情承担责任。因此,陈某不构成抢劫罪,应当无罪释放。恳请贵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
辩护人:罗学源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