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庭:
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卓嘉越光电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诉常州市盈之宝电器有限公司、刘继成买卖合同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本律师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被告一拖欠原告货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原告向被告一送货有被告一的股东顾新妹签名的采购单,有原告的送货单,有被告一盖章确认的对账单。因此,被告一拖欠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原告与刘继成父亲签订的协议尚未成立,而且也是无效的
该份协议从形式上来看,刘国平仅是法定代表人刘继成的父亲,但并非常州市盈之宝电器有限公司的员工。刘国平的行为既不是职务行为,也无权代理该公司做出法律行为。因此,该份协议是无效的。
该份协议从内容上来看,第一条约定了退货抵原告所有的货款,但那是在被告一已经面临倒闭,公司已经没有其他财产的前提下,原告出于无奈和刘继成父亲达成的初步意向而已。同时,双方明确约定了如果在六十天内,双方没有异议本协议生效。这显然是双方约定给原告一个考虑的时间,如果同意则生效,不同意则不生效。
由于被告一向原告退回的货物为18000支灯,每支约5元,计90000元;87K灯具,约150元每K,计13050元,总计约十万余元,现在原告同意放弃对方支付二十万,已经远远大于该批退货的价值了。现原告自愿按二十万元来计算,已经是大大超出该批退货的价值了。现原告对该批价值根本不值近七十万货款在六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原告对该份协议是有异议的。因此,该协议仍然没有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扣除被告一退回的货物的价值大大超过实际货物的价值,被告一应当按原告的请求支付货款,至于担保人的签名并非刘继成,则刘继成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庭核定。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全权代理人:罗学源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