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胡某家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随后胡某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四十余万元赔偿金。胡某向法庭提交了家属死亡前在增城市某企业工作的相关材料。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家属死亡前在本地工作时间尚差十五天满一年,因此判决按农村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
胡某不服,聘请本律师代理上诉。本律师经过调查取证,调取了胡某家属在死亡前工作之前,仍然在另一家企业工作,遂把调查的材料作为新证据提供广州市中院。
二审开庭时,对方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不是新证据,不应采纳。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该部分证据并非原由上诉人所掌握,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应采纳为二审期间的新证据。遂判决按城镇待遇支付胡某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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