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人在从化市一工厂伪造假币,数额达1500万元之巨,全部为二十元面值的假币。刘某因参与帮助其运输而被捕。
本律师接受其家人委托后,会见其本人,对案情有了大致的了解。遂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法律建议书,指出刘某对运输的货物是假币不知情,刘某具有立功表现,而且是重大立功表现。检察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认定刘某具有立功表现,在起诉书中体现了这一点。广州市中级人民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明知是运输假币,构成了运输假币罪,但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其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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