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接受何某、陈某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诉城市监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的代理人,现本律师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 原告建鸡棚的目的并非为搏取征地补偿款
广州市印发的〈广州市公路网规划〉文件,原告作为一介村民是根本不可能知道的。增从高速的规划建设,具体从何地经过,原告对这些情况也是根本不可能知道的。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关于广州增城至从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通告〉是2009年2月18日发出的。镇人民政府也是2009年4月10日才发布公告的。而原告的租地合同是2009年1月1日签订的,实际于2008年11月开始搭建。所以,被告称原告为搏取征地补偿而租地建鸡棚是不符合事实的。
二、原告搭建的鸡棚不在镇规划区内,不属于违法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均可知,只有城市和镇规划区内建设才需要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规划部门批准。两原告搭建的鸡棚系农村土地,并不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原告搭建的地方系在城市或镇规划区内。而且鸡棚处于果园内,搭建于荔枝树下。搭建鸡棚也是用于农业用途,养鸡所产生的鸡粪还可以用于荔枝作肥料。原告搭建的设施是一种简易设施,而简易鸡棚是用竹木简单捆扎成的,没有地基基础,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环境不构成任何影响。因此,原告的鸡棚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越权执法,被告无权拆除,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监察适用本条例,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职责范围是在城市市区内进行执法,对于农村,城监大队是没有权力进行执法行为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也对城管的职能界定了只在城市里进行执法。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如果原告的鸡棚在村庄规划区内,需要取得规划许可证才能进行搭建,拆除违建的执法主体也是镇人民政府,而镇人民政府并未委托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执法。因此,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执法行为系违法执法。
四、被告的拆除行为导致原告失去了财产,不能获得补偿,被告应当对此予以赔偿
两原告所租赁的地方系增从高速征地范围内,由于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违法行政,将原告的鸡棚拆除,导致本可以获得补偿的,却使原告失去了这种利益,原告失去的利益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一越权执法,二执法的内容也没有法律依据,已经构成了违法行政,依法应当就其违法执法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代理人:罗学源
二00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