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公开作出判决,判处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徐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种损失2141569元。
法院经查明,2008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某的女朋友胡某在银行与其前任男朋友被害人肖某协商两人之前贷款购买的房产过户问题,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两人发生争吵。其后,被害人肖某打电话纠集多人来到会议室,对胡某及陪同胡某一起前来的朋友和被告人徐某进行殴打,并将胡某挟持离开银行。徐某无辜被殴打,并见到其女友胡某被人挟持离开后,心生怒气,即从位于银行一楼楼梯角的杂物房找到一把剪刀,随后离开银行追寻肖某等人。找到被告人后,持剪刀对肖某的背部、臀部进行捅刺,两人随即发生打斗。徐某持剪刀捅刺肖某的颈部然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肖某系因无刃锐器刺击作用于颈、胸部致右肺尖部和右侧头臂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在外地将潜逃的徐某和胡某抓获,由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找到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代理其向被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14156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本案引发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也一直供认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判处。受害人家属提出的214156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之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