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杨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于近日生效。
杨某于2008年9月4日来到增城市向被害人黄某推销医疗保健器材。同月,黄某在家中使用该仪器时产生错迷,后经送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符合电流作用导致心率严重失常,心功能障碍而死亡。杨某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杨某的家人随后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杨某提供辩护。本律师经过多次会见杨某及阅卷,杨某流露出深深的悔恨之情。法庭上,本律师提出英黄某的死因不确定,我们对法医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有异议,黄某自身的疾病是造成其死亡的原因;杨某对保健仪为不合格产品并不知情,她是个业务员;杨某是将另一台仪器销售给黄某,并非将该台保健仪销售给黄某;黄某自己擅自使用保健仪,并且使用方法错误,其本身也具有过错;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杨某积极配合施救,认罪态度好六点辩护意见。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杨某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同时认为杨某犯罪后能主动看望被害人,其在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医院等待处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杨某积极配合抢救被害人,认罪态度好。遂判决杨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