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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雾散却又晴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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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下面由申请人陈述你仲裁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这里是仲裁庭,坐在上面的不是穿着法袍的法官,环境也没有法庭那么威严。戴着金丝眼镜的首席仲裁员外貌斯文,口气和蔼。给人的感觉就像是一名满腹经纶的学者在讲课。讲的人是那么认真,听的人是那么专注。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了四台仪器,但被申请人却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均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拖延不付,特申请仲裁,恳请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申请。”坐在申请人席上的是一个瘦高个,语调不高,话语的平淡中透露着不满。

“我们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人的仪器关键部件在使用中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我们公司为了维修这台仪器已经花费了不少钱,我们只同意给付扣除我们维修仪器所花费的钱的余额……。”

这是A公司与B公司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开庭的一个场景。

A公司是一家仪器制造厂,经过业务员的开拓,与B公司有了生意往来,两家公司总共有过两笔交易。双方在上一年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两台仪器,价款十多万元,该份合同双方如约履行。见第一笔交易合作得较愉快,A公司又与B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四台仪器,价款二十多万元。此时B公司由于市场变化,资金有些紧张,B公司要求A公司宽限一段时间。此后,A公司多次与B公司交涉,双方订立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B公司半年内偿还A公司的货款。

A公司便耐心地等待了半年。可惜B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但毫无起色,反而是每况愈下。半年很快过去了,B公司仍然无偿还货款的意向。并且声称A公司的仪器有质量问题,B公司维修该仪器已经花了不少钱,要减除该笔维修费用后,才肯偿还A公司的货款。A公司自然不同意,认为B公司的质量异议期早已经过去了,现在提起来纯粹是想赖帐。

双方争执不下。A公司的老板想提起诉讼,但公司以前打过官司,知道诉讼的时间长,程序复杂,他不想通过诉讼解决。他听说过有种仲裁程序,和诉讼相比,程序更简单,时间也短。于是他便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不料广州仲裁委员会审查了他的材料之后,却不受理他的申请。告知他要双方有仲裁协议才行。A公司的老板向律师咨询后,才知道通过仲裁必须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于是委托律师代理,和B公司的老板协商,想和B公司达成一份仲裁协议。B公司的老板也想早日解决这件事,便欣然同意了。于是双方重新达成了一份仲裁协议,同意将纠纷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

A公司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重新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A公司的仲裁申请,并很快为该案排定了开庭日期。A公司和B公司分别从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各选定了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广州仲裁委员会如期组织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仲裁员认为,B公司应当支付货款,而A公司也必须考虑产品质量方面存在的瑕劝双方均作些让步。

经过仲裁员耐心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鉴于B公司目前的财务现状,也考虑到自己的产品个别部件确实有些质量问题,同意免除部分货款,放弃利息的请求,并自行承担仲裁费用。B公司也表示一定会从财务中优先安排资金在三个月内偿还该笔货款。

B公司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在过了两个月后将拖欠A公司的货款如约偿还了A公司。

一场笼罩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云雾散去了,双方握手言和。由于A公司对仪器上的关键部件进行了改造,达到了质量标准的要求,半年后,B公司再次向A公司订购了三台仪器。

 

   罗学源律师点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纠纷是在所难免的。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后,解决的方法有好多。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调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一种解决的方法是仲裁。仲裁和诉讼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仲裁是民间性质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没有任何隶属或相连关系,它由符合专业资历及相关条件的专家学者组成仲裁庭。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仲裁有高效、快捷的特点。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每年申请仲裁的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当事人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前提是双方之间签订有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开始就因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因此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来双方重新订立仲裁协议后,仲裁委员会才受理。

仲裁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临护、扶养、继承纠纷等涉及人身关系的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裁决作出来后,与民事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渠道,在现今广州两级法院均出现诉讼爆炸的情况下,仲裁无疑具有诉讼所不具有的快捷高效的优势。因此,在建立合同关系时,能够订立仲裁协议或加入发生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是一种节约成本和时间的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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