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我亲生的,虽然因为种种原因,孩子跟着他爷爷奶奶,但我日夜都想念着孩子。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我完全有权利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原告席上的一名女子年约三十开外,有些憔悴,说着这话时,喉咙已经有些哽咽了。
“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孩子随她改嫁到新家庭后,没有受到她很好的照顾,孩子才回到我们身边的,现在我们生活过得好好的,她却回来要争孩子的抚养权,哪有这样的好事?孩子是我刘家的香火,她没有履行好做母亲的义务,也就不享有孩子的抚养权。”被告席上坐着一对老夫妇,两人头发均有些花白了,老人家说起这话时眼睛直视着原告,话语中显得有些愤愤不平。
年轻女子叫王花,被告是王花的公公与婆婆。王花没有想到,为维护自己当母亲的合法权益,为探望、抚养自己的孩子竟会将公公与婆婆告上了法庭。公公婆婆也没有想到,曾经幸福的一家,会在儿子不幸死亡多年之后,走到闹上法庭的地步。
现年三十二岁的王花与刘强于八年前结婚,婚后夫妻恩爱,相敬如宾。但就在三年前,刘强在一次外出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王花听到丈夫这个不幸的消息不亚于晴天霹雳,建立不久的小家庭瞬间就失去了依靠。
夫妻两人育有一个儿子,丈夫去世的时候已经四岁了。丈夫已经死了,作为母亲,王花要撑起身体把孩子抚养成人,给家里留下后代。王花原来就和婆婆有矛盾,丈夫在世的时候充当着两人的润滑剂,一家相安无事,现在丈夫死了,两人的矛盾没人调和,积怨也越来越深。终于在一次两人大吵了一顿后,王花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回到娘家居住。住了一段时间,王花觉得这样也不是办法。毕竟丈夫死了,自己还年轻,还要生活。于是便在热心人的牵线搭桥下,与一个丧偶的中年男子成了家,同时也把孩子带到新家庭去了。
孩子在新的家庭生活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因为毕竟不是自己的亲生,王花的后夫对孩子经常是不冷不热的。尤其是王花又生下一个孩子后,后夫更是对他不理不睬的。孩子年龄虽小,但还是能感受到这些,他幼小的心灵里感到在这样的家庭里没有温暖。孩子从小是由爷爷奶奶带大的,爷爷奶奶知道这情况后,要求王花把孩子送到他们身边抚养,于是孩子回到了爷爷奶奶的身边。
就这样,时间又过了近一年,王花一方面非常想念儿子,另一方面也出于对孩子的愧疚,她想要自己抚养孩子。她曾几次去看望孩子,想把孩子带在身边抚养,但孩子的爷爷坚决不让她见孩子。爷爷奶奶认为,孩子是刘家的香火,她带着孩子去改嫁后,却又不好好照顾孩子。孩子现在不愿跟妈妈,而要跟着爷爷奶奶,所以,两位老人坚决不同意把孩子给王花抚养,并且也不让王花来探望孩子。为争取探望和抚养权,在万般无奈之下,王花只得将公公和婆婆告上法庭。
法庭调查与辩论程序结束后,法官对双方主持调解。法官认为,王花与丈夫刘强生育了一个儿子,因刘强遭遇车祸身亡,王花将孩子带入新的家庭,后孩子又回到爷爷奶奶身边,是因为家庭及孩子自己的缘故,并非王花不履行母亲的义务。作为母亲,在孩子的父亲死亡后,是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权,在法律上对孩子的抚养权也具有排他性。爷爷奶奶在孩子的母亲尚在的情况下,是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的,但抚养的权利与抚养的行为是可以相互剥离的。鉴于孩子从小一直跟着爷爷奶奶,与爷爷奶奶的感情深,而且也习惯了爷爷奶奶家里的生活,其本人的意思也想跟着爷爷奶奶。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母亲对孩子具有法定的抚养权,但可以委托孩子的爷爷奶奶对孩子进行抚养,王花每月按当地的生活标准支付生活费用,并且可以在每个月内前往爷爷奶奶处探望孩子两到三次。法官向双方讲明自己这种观点,双方都接受了法官的调解。于是,法官当庭作出民事调解书。
此后,孩子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王花每个月都去探望孩子,两个家庭的生活都过得甜蜜而温馨。
罗学源律师点评:本案中,由于家庭发生矛盾,王花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并且后来带着孩子改嫁了。但因为新家庭得不到温暖的缘故,孩子又回到了爷爷奶奶的身边。按常人的理解,似乎是孩子已经由爷爷奶奶抚养了,王花已经另行组建了家庭,并且生育了孩子,那前夫孩子的抚养权自然应当由爷爷奶奶享有,但后来王花为自己的孩子争抚养权一案,法官为何认为抚养权属于王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抚养子女,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该条的规定非常明确,王花作为孩子母亲,在孩子的父亲死亡后,无疑是唯一法定的监护人,有权对孩子进行教育和抚养及为孩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与义务,这样的权利与义务是没有任何条件的。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其他人对孙辈的抚养,法律规定是有一定条件的。刘强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王花要求抚养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是受法律保护的,而王花的公公和婆婆以儿媳妇未照顾好孩子,没尽到抚养义务而不同意把孩子交于王花的说法也是于法有悖的。法院主持调解时,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认为抚养的权利与抚养的行为可以相互剥离,王花享有抚养孩子的权利,但由于孩子从小跟着爷爷奶奶,由爷爷奶奶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结果这样的调解方案双方都予以接受。
孩子的监护人排在第一位的是父母,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不能由谁抚养孩子而改变孩子的法定监护权。但抚养权只是监护权的内容之一,即使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王花作为监护人还是负有监护权中其他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抚养权人因为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孩子,那还可以通过收养的方式变更抚养权,这样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极为有利的一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