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作案,多次盗窃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纪轻轻的赖某、彭某、颜某将为自己的盗窃行为付出几年监牢的代价。
一审中,增城市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赖某、彭某伙同他人于2008年7月13日、19日、25日、8月16日分别窜到东莞市中堂镇、增城市新塘镇等地的制衣企业实施盗窃,盗走多台衣车头,总共价值达六万余元。最后一次实施盗窃时,三人在准备离开现场时被人赃俱获。检察院认为,三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应予以严惩。
赖某聘请了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其辩护,彭某聘请了广州一律师为其辩护。罗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赖某,并查阅了案卷,参加庭审后提出辩护意见:赃物估价过高,最后一次盗窃未遂,赖某认罪态度较好。罗律师同时积极动员其家里人退赃,以获得法院轻判。家属同意了罗律师的意见,退还了数千元赃款。
增城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赖某、彭某、颜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最终人民法院判处三人犯盗窃罪,赖某由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刑期比彭某稍减数月。
判后,赖某及其家人不服,委托律师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