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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某酒店劳动争议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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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审判长:

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接受陈X雄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诉增城市X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被告的诉讼请求不当

被告请求判令撤销增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增劳仲案字(2007)第895号劳动仲裁仲裁决书,这种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和劳动部门是两个不同的国家机关,互不隶属,人民法院是没有权力撤销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的。

二、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

1、被告认为原告是200647日开始进入被告处工作,这与事实不符。原告于200061进入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后又被调往江门X酒店,2006年再调入被告处工作。被告与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江门X酒店均系X集团的下属单位,人力资源共享,调动频繁。被告的起诉状中已经明确承认被告试图将原告调往台山X酒店,这就说明X集团之间的工作调动非常正常,工作调动当然应当对工龄连续计算。因此,计算原告的经济补偿金期限等均应按原告初始进入碧桂园的时间算起。

2、虽然双方合同上约定的工资为1200元,但这只是基本工资。原告已经提交了工资单,证明原告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为4029元。

3、原告并非主动离职,而是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离职手续表中清晰地表明,离职生效日是20071210日,而1211日双方即办理了工作交接。从表上可看出,该交接的工作及物品均已经交接了,并由被告人事部的孙经理签了名予以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仅给原告结算了1021日至1121日的工资,而未结算1121日至1210日的工资。

4、被告称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是事实,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是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将已经工作了近八年,很快就要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之际,为了规避法律而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三、劳动部门除对于加班费方面适用法律不当外,其余均适用法律正确。

1、被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仅向原告支付了1021日至1121日的工资,而未结算1121日至1210日的工资2686元以及加班费,按照该条规定,被告应当另外向原告支付25%的补偿金。

2、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作为一个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在集团内经常性的对员工进行不同种类公司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调动,当然应当对员工的工龄进行连续计算。被告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其起诉状中第三大点第一小点也明确表示不该给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被告主观上是具有不愿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意思。因此,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而按《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08年前的工作时间是20.92天)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也规定了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需要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的。可见,实行综合计时是需要劳动部门批准的,被告认为其行实施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而不需支付加班费是错误的。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加班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规定了“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而劳动仲裁裁决书仅以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基数是错误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原告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4029,而不是基本工资1200元。计算加班费的时效也不是两个月,而应当按民事诉讼时效两年计算。

4、《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被告头天解除合同,第二天即办理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是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的。

5076年年底每位员工均有员工奖金,这是员工每年均普遍享有的奖金,并未附带任何条件。这是对员工辛苦工作一年的奖励,同时也是属于员工工资的一部分。被告2007年已经工作到接近年尾,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发放作为工资一部分的奖金。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罗学源

 

                              00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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