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四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东莞市某镇区一条街道上。
两个约八、九岁的男孩蹦蹦跳跳地快速跑过车来车往的公路,一个男孩过去了,另一个男孩却被一辆大货车撞倒,路边行人一阵惊呼,大货车减速片刻,又加速逃走。
街道对面,是一所民办小学。因为第二天就是“六一”国际儿童节,学校为迎接此次国际儿童节,准备举行隆重的文艺汇演。下午最后一节课,学校安排各班进行校园布置。各班的老师和学生各显其能,把学校和班级布置得漂漂亮亮。二(1)班扬扬生性活泼好动,他完成了老师交办的事后,和同班最要好的一个小朋友奇奇商量着趁放学家长来接之前一起到校外去玩。扬扬和奇奇躲开班主任的视线,悄悄溜到大门口,向学校大门口值班室的老爷爷谎称出去给班里买东西,门卫老爷爷平时很严厉,看到孩子们在准备过节,气氛浓厚,心里挺高兴,也经不住两个孩子的软磨硬缠,便同意他们出去一会儿,并嘱咐两个孩子快去快回。
扬扬和奇奇在外溜达了一会儿,玩高兴了,也觉得时间差不多了,家里人要来接他们,便急忙赶回学校。就在横过公路时,奇奇先过去了,而落后几步的扬扬突然加快脚步,想赶在一辆大货车到来之前冲过公路。谁知大货车根本没有相让的意思,仍然以原来的速度快速驶来,扬扬吓得呆立在公路中间。大货车司机见此情况,紧急刹车,但已经来不及了。
惨祸发生后,交警迅速赶到了现场,尽管以最快的速度将扬扬送到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医院已无回天之术,一朵盛开的花儿就这样凋谢了。
此时二(1)班已经搞完了布置工作,正在进行集合。班主任这才发现扬扬和奇奇不见了。正准备出去找时,传来扬扬发生车祸的消息。学校紧急通知了扬扬的家长。
扬扬是家里的独苗,是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的心头肉。在大家的眼里,扬扬聪明伶俐,但就是调皮、好动,平时一刻也闲不下来。扬扬父母平时要上班,在家里交待爷爷奶奶要看好他;在学校里,扬扬父母也特别交待老师,要对扬扬看紧点。想不到,平时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
车祸发生后,交警部门组织查缉肇事车辆。由于司机驾车逃逸,扬扬父母一时间不知自己儿子的死应由哪方负责。学校为抚慰扬扬父母的丧子之痛,主动地给扬扬父母送去两万元钱作为补偿。扬扬父母只得暂时忍受这巨大的悲痛,盼望着交警能尽快查找到肇事者,将其绳之以法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时间一晃,几个月过去了,肇事车辆仍然没有查到。扬扬父母认为不能这样无限期地等下去,一定要讨一个说法,除了肇事车辆外,谁还应该对扬扬的死承担责任呢?经过向律师咨询,扬扬父母了解到,学校在这件事中负有一定的责任。于是扬扬父母和学校交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扬扬不服从学校的管理,擅自离校造成的,而且伤害事故发生地又不在学校,应当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况且学校已经出于人道主义向扬扬父母补偿了两万元。见协商不成,扬扬父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随即聘请了律师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30多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扬扬的死亡就单纯的交通事故而言,肇事车辆司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的学生在学校读书,学校构成了对学生的一种临时监护关系,应当对学生的安全承担义务。门卫老爷爷是学校聘请的管理人员,违反了学校不准学生单独离校的规定,但这是一种职务行为,应由学校承担一定的疏于管理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学校向扬扬父母赔偿12万多元。
小扬扬过早地走了,天堂里虽然没有车来车住,但那毕竟属于另外一个世界。
罗学源律师点评: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国家的未来。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不谙世事的孩子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也没有自我保护的知识,在各种人群中是最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伤害的。正因为此,国家对孩子的保护是特殊的,国家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国家、社会、司法、学校、家庭等方面全方位立体化地加以保护。
学校作为学生学习的管理机构,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与照料的职责。教育部针对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后,难以界定学校的责任问题,专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与不该承担责任的情形。《该办法》第九条有这样的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扬扬擅自离校的行为,该校门卫值班室的人员是知道的,却未予以阻止并放任,也未告知学生的监护人,这明显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属于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如果学校严格管理,不允许擅自离校,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对于学校该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具体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家属本应向致害的第三人即肇事车辆司机索赔,但因致害人已经逃逸,无法行使权利,因此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约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无疑是正确的。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对孩子的教育与管理不但是家庭的责任,同是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愿每个孩子都能沐浴在全社会的关心与爱护下茁壮成长,充分享受每一个“六一”儿童节的快乐,同时也充分享受每一天的幸福与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