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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作品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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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深夜,城市仿佛也熟睡了,万籁俱寂。

某学校的教师楼里,高级教师文老师的家里仍有一扇窗户透出桔红色的灯光,温暖地点缀在黝黑的楼群中。

啪”地一声,正在书房里看书的文老师,突然用力将手中看的一本书朝地下一掷,气呼呼地在房间里踱来踱去。嘴里不断地叫着:“太不像话了!太不像话了!……”

文老师的妻子闻声起身披上衣服进来书房,从地上捡起书,问文老师:“老文,怎么啦?谁惹你发这么大的火?”文老师从妻子手上拿过书,翻开来对妻子愤愤地说道:“你看,这本所谓的畅销系列书,文中七拼八凑,大段大段均是抄袭我前几年出版的散文集的内容。内容粗制滥造,粗俗不堪。还恬不知耻地自称是二十一世纪新名家丛书,这种文抄公实在令人气愤,我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文老师的妻子将书翻了一翻,果然发现文中大部分均是抄自丈夫前几年集结出版的散文集的内容,有些文章仅换了一个标题,内容原封不动地照搬。

文老师喜欢笔耕,在教书之余,他常在当地报纸、杂志上发表散文、诗歌等文章。在学生心目中,文老师是个和蔼可亲的长者,他的文章中说理叙事能循循善诱,总是能给人以启迪;在读者眼中,文老师是个点化心灵的智者,他的文章文笔流畅,感人至深,颇受读者喜爱,因此拥有一批忠实的读者群。

后来,一家出版社找到文老师,想出版文老师的作品。双方就版权许可、作品报酬等问题谈妥后,文老师欣然同意。之后,文老师在妻子的帮助下,将自己近几年来所写的散文集结起来,交付这家出版社出版。散文集出版后,果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作品在市场上非常畅销,文老师还搞了几次签名售书,出版社也是一印再印,双方合作得非常愉快。

今年年初,文老师携着妻子去书市逛。他选了一套装帧精美,内容介绍是二十一世纪新名家作品系列丛书,商家介绍这套书是年内畅销书。文老师也未细看,听了介绍便买下了这一套书。

文老师回去一看,方知这套书仅外表美观,里面抄袭相当普遍,已经非常严重地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他怒不可遏,决心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利。

文老师向律师咨询后得知,该书的作者及出版社均是侵权行为的主体。他们共同侵犯了文老师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文老师开始与作者及该书的出版社进行交涉。该书作者及出版社却对文老师的交涉吱吱唔唔,态度暧昧。

见多次交涉均无果,文老师便聘请了律师,以该书作者及出版社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五万余元。

这起著作权官司在文老师的朋友圈和当地教育界、文化界引起了较大的震动,开庭当日,法庭的旁听区竟座无虚席。

在庭审中,文老师的代理律师指出,该书作者未经文老师同意,擅自在自己的文章中大量抄袭文老师的著作,已经构成了对文老师的侵权。在文老师与其交涉过程中,仍然停止侵权,依法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该书作者认为,其只是引用了文老师著作中的一些内容,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意图。出版社称书的内容是作者提供的,出版社不知道该书存不存在侵权,而且根据双方的出版协议,出现侵犯著作权的事情由书的作者承担责任,因此出版社与此无关,不应当成为被告。

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书作者未经原告同意,大量抄袭原告著作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出版社未经认真审查,便出版该书,也已构成侵权,应当与该书作者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收回全部未销售的该书,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三万余元。

文老师收到判决书后,心头的阴霾一扫而光。夜晚,书房那扇玻璃窗又温暖地亮了起来。

罗学源律师点评:

著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一种权利。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一切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单位,并且不管作品有无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种权利永久得到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在民事方面,《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八种情形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侵权作者及出版社未经文老师的同意,擅自使用李教师的作品,已经侵犯了文老师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行政方面,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刑事方面,《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四种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刑法对侵权著作权的惩罚也是较严厉的。

   著作权被侵犯后,当事人可以与侵权人协商,也可以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著作是一个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不尊重他人的劳动,随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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