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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破碎的镜子重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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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我再也不想过这种活寡妇一样的生活了,现在摆在你面前的路只有两条,要么转业,要么离婚……”

“部队现在需要我,我不能转业,你要谅解,再过几年你就可以随军了。”

“不行,我一天也忍受不了!”小芳和远在数千里之外的丈夫阿强声嘶力竭地争吵着,吵到后来,小芳将话筒一扔,伏在床上哭了起来。

    住在隔壁的公公婆婆睡得早,被夫妻俩争吵的声音吵醒了。听到争吵声,老两口辗转反侧,暗自垂泪。这种争吵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在两年前就已经成了家常便饭。

    阿强与小芳生活在同一个小镇上,两人都是独生子女,一个高大英俊,一个秀外慧中,在高中时期就相恋了。十年前高中毕业,阿强应征入伍,不久考上了军校,毕业后当上了军官。两人的爱情经过几年的耕耘、灌溉,终于瓜熟蒂落了。

结婚后,小芳不够随军条件,在家乡工作。虽然有探亲假,但两人是聚多离少。家中有公公婆婆需要伺候,小宝宝也要小芳自己带,小芳尝到了作一名军嫂的艰辛。昔日和阿强花前月下的浪漫如今变成了生活的重担压在小芳的身上。虽然地方政府对小芳一家人都挺关照,但毕竟不如丈夫在身边。

小芳开始对阿强发泄着自己的不满,她向阿强打电话,要求他转业。阿强热爱军队工作,并在一个十分重要的军事岗位上任职,也不是想走就能走的。在小芳的柔情相劝进而哭闹之下,陷入了深深的苦闷之中,情绪一度低落。部队领导及时发现了阿强这一变化,经过对他的思想政治工作,阿强解开了心中的疙瘩。同时部队领导还派人和当地妇联的工作人员去阿强的家里,一起做小芳的工作。

小芳的日子在平淡和艰辛中一天天流逝。有一天,在同学聚会上,小芳邂逅了高中时的同学王宁。王宁高中时就喜欢上了小芳,并且写过几封情书。王宁其貌不扬,当时小芳很看不起他,并不理睬。但几年没见,王宁已是今非昔比,有了自己的实业,一身名牌,显得风流倜傥,再加上同学聚会时出手的阔绰,令寂寞难耐的小芳有些心旌荡漾了。想想自己丈夫虽然在部队有个一官半职,相比之下却寒酸了许多。王宁似乎也看出了小芳当下的想法,此后频频邀请小芳吃饭、游玩。小芳虽然觉得这样对不住在部队的阿强,但在王宁的强大攻势下,小芳红杏出墙了。

纸终究包不住火。公公婆婆见情况不妙,打电话告诉了阿强。阿强大为震怒,打电话规劝小芳,说自己虽然没有尽到做丈夫、父亲之责,但也不能如此,要她看在多年夫妻的份上悬崖勒马。

小芳已经让王宁弄得神魂颠倒,夫妻两人的口水战逐步升级。

王宁怂恿小芳离婚,并信誓旦旦地说要娶她。小芳见阿强转业无望,便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阿强简直不敢相信自己和小芳多年的感情竟然会抵挡不住她几个月的冲动?在法庭上,他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当庭判决驳回小芳的起诉。

    小芳见离婚不成,居然住进了王宁的别墅。阿强终于忍无可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对这起涉及到军人婚姻的案件非常重视,迅速采取措施,将王宁刑拘。侦查完毕后,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对王宁提起公诉,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对王宁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这个结果令不懂法的小芳始料不及。在经过数月的沉痛反思和亲友及父母的开导下,她开始醒悟了,对自己不顾家人和丈夫的反对,去追求所谓幸福的无知和冲动感到非常后悔。她主动写了一封长信给阿强,请求原谅,保证绝不会再给一个军人家庭抹黑,做一名好军嫂。军人的胸怀毕竟宽阔,阿强原谅了小芳。两年后,随着条件的成熟,小芳带着孩子随军了。

一块破碎的镜子终于重圆了。

罗学源律师点评:

军队是保卫祖国的钢铁长城,而军人的婚姻就犹如长城的砖块,也是长城的基石之一。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的婚姻往往显得特别脆弱,非常需要国家对军人的婚姻作出特殊规定,进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除非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能离婚:(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对于一般人,不管有无过错,只要具备《婚姻法》的法定离婚理由,均可判决离婚。而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一般均须军人同意,只有当军人具备上述过错时方能判决离婚,这显然加强了对军婚的保护。

对于涉及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法律也倾向于保护军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军人的这三部分费用不论经历多少年仍然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进行财产分割。

对破坏军婚的处罚最严厉之处莫过于《刑法》的规定了,破坏军婚是一种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该条规定,构成破坏军婚罪的要件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客观上实施了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两种行为。重婚罪所破坏的是一般人的婚姻,而且需要与对方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仅仅一般同居仍属道德层面的问题,重婚罪法定刑期也相对较低;破坏军婚罪破坏的是军人的婚姻,他人即使与军人的配偶同居也构成本罪,法定刑期也比重婚罪要高。

既然选择了与军人结婚,做一名军嫂,就意味着要作出一定的牺牲,过牛郎织女般的生活。守护好了家庭,也就守护好了长城的基石。在建军节到来之际,笔者向军嫂真诚地道一声:你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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