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本案经过开庭庭审,原被告互相质证后,我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就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32万元设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未向被告提交上报文本,应视为原告的工作量还未完成至此付款阶段,还不能按合同约定进入第二次付款。原告虽已完成了一定量的工作,但未按要求完成合同主要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能作为要求被告付款的依据。因此,原告提出要求支付32万元设计费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被告根据原告交付的材料申报规划,但未获批准,未获批准的原因有以下两个:
1、规划设计总平面图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被告于2004年7月22日收到原告交付的华粤科技专修学院《规划总体平面图》五张。随后持平面图向增城市城市规划局申报规划。增城市城市规划局于2004年9月18日向被告发出《关于更改规划设计的通知》,通知被告申报的规划经审核,设计的总建筑面积和实用建筑面积不符合规划要求,需更改后再申请规划。随后被告即能报原告进行修改,但原告一直未对总平面图进行修改。
2、原告交付的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约定,原告需要向被告提供规划图和上报文本各5份,这是原告应该履行的主要义务。但被告仅收到原告交付的规划总平面图5份,未收到上报文本。《合同》第五条设计费进度支付办法中约定,第二次付费的时间是设计方提供规划和上报材料给发包人后十天内。被告收到总平面图后要求原告补齐上报文本材料,然后申报规划。但迄今为止,原告一直未向被告提交上报文本材料。对于被告来说,缺少上报文本,被告无法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不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就不能开工。
3、由于原告的前阶段工作不符合规划部门的初审要求,本来不应该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原告明知总平面图未通过规划初审,而擅自继续制作单体效果图,而且效果图也没有交付给被告。属于自行扩大损失,这部分费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而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三、《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设计合同是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因为原告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或者说是工作有瑕疵,致使被告不能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实施下一步的工作,原告方已经违约在先,因此原告方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是毫无道理的。现在原告方提出解除合同,被告方也认为合同已经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原告虽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工作,但未完全完成并且没有继续完善,因此应当免收设计费用,更不应该要求支付违约金。
鉴于原告虽然未完成工作成果,但已经进行了一定量的工作。因此,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5万元算是付给原告的报酬,被告放弃提起反诉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违约在先,却提出原告支付32万元设计费和14000元违约金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法院予以驳回。
代理人:罗学源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