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本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进行了分析,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原告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8万元。对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要求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法律依据。
1、被告提供的“奇的”牌叶菜专用肥质量没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与事实不符。双方的买卖成交于2003年9月20日,众所周知,蔬菜的生长周期只需两、三个月,但原告一直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12月才提起诉讼。《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原告送检的肥料鉴定内容和程序均不合法
① 原告送检的肥料没有征得被告认可,而私自拿去作鉴定。虽然包装袋是“奇的”牌,但因为肥料拆开之后为可分物,原告完全可以拿别的假肥料充作“奇的”牌肥料送去鉴定。因此,不能保证原告送检的肥料就是被告销售的“奇的”牌肥料。
② 鉴定程序不合法。原告没有经双方封存送检的肥料,私自拿去检验,而且原告出具的该份分析检验报告既无检验人签名,也无检验单位盖章,根本不能作证据使用。
3、原告拍摄的照片不足以采信。原告所提供的照片存在以下疑点:
① 其所拍摄的照片是否是原告施用该肥料的蔬菜。因为原告所经营的是农场,蔬菜的品种和数量繁多,施用的化肥品种也绝不只是被告所销售的该品种。怎能保证其所提交的照片所拍摄的就是施用被告销售的化肥的该片蔬菜呢?
② 众所周知,农作物长势不好,原因有很多,气候、灌溉、田间管理这些因素都可导致农作物长势不好,并非仅仅施用化肥这一种因素才导致蔬菜长势不好。因此,凭这几张照片不能推断出蔬菜是施用被告所销售的化肥导致长势不好。
4、被告已经告知此产品为未经颗料成型加工产品
2003年9月20日,原告购买肥料时,被告即己告知该产品未经颗料成型,因而产品价格相对低一些,原告表示接受。这说明被告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并没有任何欺骗行为,也并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原告提出的8万元赔偿如何计算得来?
原告在诉状中提出8万元赔偿请求,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说明8万元是如何计算得来的。这完全是原告方臆造出来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
1、 被告销售半成品的行为仅违反了行政规章。原告提出被告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这是属于一种行政管理关系。该办法所规范的是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与本案的案件性质没有关系。
2、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即使被告违反了行政规章,也并不必然导致双方的合同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方为无效,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为有效。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的诉讼请求既无证据支持,也无法律依据,因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代理人:罗学源
20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