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接受钱XX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其诉张X雄欠款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关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十万元的性质
承诺确认书虽然性质是委托合同,但约定的十万元为先期费用,并不是委托代理费,而是给被告开展工作的活动费用。双方约定的是一种风险代理,只有通过被告的工作,使原告的项目获得成功,被告才能获得报酬,因此承诺书约定“如乙方申请此项目未成功,则甲方无条件退回乙方共计人民币叁拾万元”。
二、被告未开展任何工作,未使原告获得项目的成功
被告接受委托后,没有从事任何工作,在原告的多番催促下,仍没有任何进展。在法庭上,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开展过工作,使原告此项项目无法成功,因此按照承诺书的约定,被告是有义务返还这十万元的。
三、欠条是合法的,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正因为被告迟迟没有开展任何工作,在原告的催促下仍无法得到项目,令其不得不向原告退回十万元。欠条是2007年5月16日在杭州的好来登酒店签订的,完全是由于被告以欺诈的手段得到这十万元后开展不了工作,心虚而自愿签订该份欠条的。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原告胁迫被告书写该份欠条。
四、欠条变更了承诺书的性质
原来双方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在被告自愿写下欠条后,实际上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已经从委托代理关系变更为被告欠原告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欠条上约定了归还期限,超过归还期限未归还就是违约,就得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未开展任何代理工作,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做了工作,被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是原告终止代理。其自愿写下欠条而没有履行,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
代理人:罗学源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