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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辰工亡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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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审判员:

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四人诉增城市XX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增城市XX玩具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指派罗学源律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现本代理人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死者马XX死亡当天为XX公司装卸货柜是事实,马XXXX公司并非承包关系

与马XX一起工作的保安张X堂、马X进、徐X海在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去调查时的陈述,已经证实了马XX参与了当天的货柜装卸;装卸费用清单,也可以证实马X辰一直为XX公司装卸货柜;在法庭上,XX公司提交的,并认可其真实性的由XX公司员工X床于马X辰死亡后的第二天所作的证明也证实了这一点,“他每次都有份参与装车”,这已经证明了头一天装车,马X是参与了的。XX公司在法庭上也并非否认马X辰参与装卸货柜的事实,只是强调双方是承包关系。马X辰是保安队长,他只是代表其他保安与XX公司结算,然后再分发给大家,双方也没有承包协议,所以双方的关系根本不是承包关系。而是XX公司为了谋取利润最大化,雇请马X辰等众保安经常性地为其装卸货柜。

二、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有着非常充分的法律依据,即使马喜辰与显钧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显钧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马X辰是在参与XX公司的货柜装运过程中死亡的,而马X辰又与保安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工亡认定时,劳动局也颇费周折,收取了两家公司共同认定工伤的资料,最终作出该份模棱两可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书中提及到两家公司,但并没有确定是由哪家公司负责工伤责任。《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提到的“厂门口值班室”,既是马X辰履行保安职责的岗位,也是马X辰经常参与货柜装卸的场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之所以这样模糊处理,无非是因为不好确认到底应由谁负责工伤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发生事故时的用人单位,应当是XX公司。因此,XX公司是应当为马喜辰的工亡承担赔偿责任的。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颁布,对劳动派遣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作出了新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的,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详细阐述了关于争议内容未涉及到接受单位时,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争议内容涉及到接受单位时,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一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两者之间的内部协议进行处理。马X辰是在装卸货柜的过程中死亡的,涉及到了接受单位XX公司,因此XX公司应当与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解释的规定,是在著名的肯德鸡派遣劳动关系案件发生后,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而出台的,这是对原来在劳动派遣关系中只由一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的突破,新的规定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

即将于2008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责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没有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但其法律精神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原告起诉已经经过了劳动部门处理的前置程序,即使劳动部门未对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进行处理,在法院审判时也可以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动作   

本案已经经过增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增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已经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且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第十条,将接受单位并列为被告也是不需要先经过劳动部门处理的。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原告是严格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计算赔偿金额,并已经减除了保安公司支付的工伤待遇的。

五、保安公司的义务终止,XX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主张权利,但乙方另行向XX公司索赔不受此限。这条约定已经表明了上诉人与保安公司的态度,协议终止的民事权利只是针对保安公司,而不是XX公司。保安公司向上诉人支付了赔偿款后,只是终止了保安公司再行支付的义务,而XX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并没有终止。

一审判决已经确定了两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为XX公司不用承担责任的理论前提是XX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是依附于保安公司的,保安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所以XX公司依附于保安公司的连带责任免除。连带赔偿责任是指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义务人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而此义务人可根据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根据连带赔偿责任的概念可知,连带赔偿责任并非谁依附于谁之上,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责任主体,上诉人可以向两个被上诉人中任何一个主张权利。因此,保安公司的义务终止,但XX公司的责任不能免除。

综上所述,两被告应当为马X辰的工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罗学源

 

                             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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