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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离婚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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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审判长:

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的委托,指派罗学源担任其离婚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关于被告是否怀孕的问题

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突然抛出其已经怀孕的证据,原告方认为此完全系伪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在第一次开庭,被告提出要答辩期,原告欣然同意,延期开庭,第二次开庭,被告仍然不出庭,仅仅抛出几份证据来应对。被告为何不敢出庭,是怕原告当面与其对质,并在本地医院检验而被揭露假怀孕。

221日原被告发生事情之后,原告父亲和哥哥从老家赶来,被告父亲也在沙庄,双方就离婚一事协商,被告一直未讲过怀孕一事,被告的态度是同意离婚但房子归她,她再补两万元给原告。接到法院传票后却提出一个怀孕的问题,其目的并非不肯离婚,而是看到原告要求将房子判归原告。

3、原告已经提交被告上环的证据,被告078月份曾发生过宫外孕,打胎后双方又发生矛盾,原告一直未与其同房。

4、被告的证据在江西取得,其嫂子的亲戚在余江县人民医院工作,其要制作这样一份证据是非常容易的事。

假设被告真是怀孕,也并非不可以离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确实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该条同时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在何种程度之下认为有必要,无非结合案情,看双方的感情破裂的程度。如果双方的破裂程度已经无法挽救,自然应当判决离婚,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1、被告一直与别人通奸,即使有孩子是谁的尚不清楚。

2、双方以前闹过多次离婚,结婚证撕过多次,房产证也撕烂,砸烂好多家用电器、家具。

3、孩子李松涛已经十岁,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其在信中称妈妈太狠毒,没有人情味。

4、原告四万余元的存款均被被告转移,说明其早有霸占财产的阴谋,还想将房子也一并占有。

521日,被告与他人通奸,不思悔改,竟不顾及夫妻之情,狠下毒手,砍伤原告,情节极其恶劣,造成原告花去医疗费四千多元。之后被告多次发信息打电话对原告进行威胁。现双方已经反目成仇,原告也己将原在其厂工作的原告父亲解雇。原告李X声称如被告不离婚,他抛必要将其弟弟弄进牢房。

综上五点,原被告双方已经水火不相容,双方家庭也已经从亲家变成冤家,原告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被告的信息也清楚表明永远不想见他,被告之所以答辩不同意离婚,目的在于房子。不解除该婚姻,只怕更会有血案在之后发生。

二、孩子应由原告抚养

孩子多年来一直跟随原告父母生活,被告很少与孩子沟通,对孩子的成长也是不闻不问,孩子与爷爷奶奶的感情远胜过对其母亲的感情。孩子已经写了书面意见。为使其能健康成长,应由原告进行抚养。

三、双方的财产处理情况

被告方已经有储蓄四万余元,原告原来是准备对其进行诉讼保全,但顾及到夫妻一场,不想做得太出格。现家中房子一套,应分给原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情况和照顾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因此,原告请求将本应分割给被告的房屋作为孩子的抚育费进行折低。

综上所述,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恳请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人:罗学源

                                        00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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