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东山区XX广告设计事务所的委托,指派罗学源律师接任其诉曾XX劳动争议一案的代理人,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该条规定,公司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这是有条件的。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书面证据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已经排除了原告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义务,因此原告是不必向被告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
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已经向被告发出了书面《通知》,依据该规定,原告是可以扣除被告奖金作为赔偿费的。
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是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根据两条规定,企业与国家机及事业单位是不同的,企业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的,只要符合每周40小时的规定均是合法的。原告周一至周五实行每日7小时工作制,周六实行5小时工作制,符合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相当于原告给员工每天额外安排了1小时时间的休息,因此周六不能视为加班。该制度是由原告经过民主制定的,并且已经向员工公示,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因此原告是不必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
以上意见,恳请法院采纳
代理人:罗学源
二00七年七月三日
(该案原告在劳动仲裁时全部支持了劳动者,本律师代理后,法院改判了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