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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被诉劳动争议胜诉案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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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学源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答辩人:广州XX化纤有限公司

答辩人就谭X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与谭X伟系事实劳动关系不持异议。

二、谭X伟于20051112日进入答辩人处工作。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所有员工需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如部门主管及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试用期可以视情况缩短或者延长。根据谭X伟的表现,办公室对其延长至6个月的试用期,至2006512日试用期满。谭X伟实际工作时间至2006422日,仍在试用期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谭X伟工作不积极,表现不好,所以公司才对其延长试用期及至后来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增城市是广州市管辖范围内的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县级市。增城市2005200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均为494元,谭X伟称应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684元计算是理解错误,应当适用争议双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增城市的494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1.46天,并非谭红伟所称的20.9天。因此,按增城市最低工资标准494元,日薪为23元,并非32.7元。

四、答辩人向谭X伟发放的工资为:200511月实际工作26天,发放工资700元,12月发放工资670元(包括代扣的生活费、住宿等费用,下同),20061月因为放假发了152元,2月份发放845元,3月份发放527元,4月份发放711元。每个月工资均已经达到增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单据均有谭X伟的签名,因此答辩人并不拖欠谭X伟的工资。

五、答辩人处实行三班倒制度,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从谭X伟的电脑卡可以看出,谭X伟所称上了25个通宵班是子虚乌有的事情,上了夜班后,白天都是休息的。2006年元旦期间已经安排了休假,从谭X伟的卡上已经可以反映出。

六、谭X伟被解除劳动合同时仍处于试用期,因工作表现欠佳,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答辩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并非无理辞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未提前30天通知应支付代通知金的规定只是适用于正式职工。对于尚处于试用期的职工只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七、谭X伟称要求答辩人赔偿其精神损失,在事实上与法律上均无根据。精神损失只有在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方发生,在劳动争议领域不存在赔偿精神损失的问题。

综上所述,谭X伟尚处于试用期间,由于其表现欠佳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提出的拖欠工资、加班补助、违约金、代通知金、精神损失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恳请仲裁庭查明事实,驳回谭红伟的申请。

                                     代理人:罗学源

 

                                 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该案对方大部分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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